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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2.8禁用的物质或制品(Unauthorized Substances or Products):指我国兽药使用管理规定和有关贸易国法规禁止施用于动物的物质或制品; 2.2.9残留(Residue):指具有药物作用的物质及其代谢产物和其他传播至动物制品并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物质的残留; 2.2.10主管当局(Competent Authority):指国务院授权机构; 2.2.11官方样品(Official Sample):指为检测违禁物质或残留由主管当局指定检测机构抽取的标明品种类型、有关数量、抽样方法和动物性别以及动物或动物制品来源等具体识别特性的样品; 2.2.12批准的实验室(Approved Laboratory):指为检测官方样品中的残留,经我国主管当局批准的实验室; 2.2.13一批动物(Batch of Animals):指一组在同一饲养场、同时期、相同条件下饲养、同一年龄段、同一品种的动物; 2.2.14β-受体激动剂(Beta-agonist):指一种β肾上腺素受体兴奋药。 3.法律和法规(Law and Regulations) 3.1有关法律、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 《饲料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2有关规定 《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 《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外卫生注册管理规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出口鳗鱼养殖场登记管理方法》 本监控规划的建立与实施除以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兽药使用规定为依据外,也尽量符合进口国法规要求,并通过相应的行政指令予以保证。 4.管理与组织机构 我国的动物及动物源食品残留物监控工作由农业部及所属机构承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承担进出口动物源性食品的残留的检测工作。其年度报告将于次年7月1日前发表。 农业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立专家协调工作组,负责全国有害物质残留监控规划及年度监控计划,并负责有关监控信息的交流,根据监控结果准备并起草年度监控报告。 农业部邀请其他有关部门专家,成立全国药物残留监控专家委员会。 4.1 全国药物残留监控专家委员会职责 全国药物残留监控专家委员会根据 (1)国内药品使用情况及有关环保监控信息; (2)地方残留监控机构的数据及农、兽药销售和使用等方面信息;评估残留监控计划的效果及效率,进行必要调整; 该委员会同时负责与相关国际专业组织进行对话,并负责拟订、审议和修改全国残留年度监控计划。 4.2 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控制工作;制定、修订有关兽药残留法规、规定;发布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技术规定;发布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年度监控计划;负责兽药残留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等管理工作。 4.3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制定国家进出口动物产品的药物残留检测方法的标准、进出口动物产品的检测和监督管理。制订国家残留监控计划中针对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残留监控计划,并负责对进出口动物产品检验和监管工作。 4.4 地方残留监控机构 4.4.1地方畜牧部门 1)各省(市)、自治区农牧厅(局)负责协调本辖区内残留监控计划的实施; 2)各省(市)、自治区兽药监察所及动物防疫部门负责: ——执行国内消费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中残留检测任务; ——对本地兽药和饲料药物添加剂生产厂进行检查和监督; ——在当地农场进行残留监控和检查; ——采集国内市场的农场和屠宰厂样品。 4.4.2地方检验检疫部门(地方CIQ) 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商局批准,地方检验检疫机构执行残留监控计划的以下方面: ——从出口屠宰厂中采集官方样品; ——对出口动物产品进行残留检查; ——对进口动物产品进行检验和监管; ——对出口动物产品进行检验,并对出口屠宰厂进行监管; ——对动物源性食品中的残留进行对比检验; ——对当地出口屠宰厂使用的动物用药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管,并向国家局提供有关监控数据。 4.5 实验室分析能力 包括农业系统和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以及农业部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可的学术机构的实验室。 实验室按ISO/IEC导则25-1990等标准,编制了体系文件,并进行规范化管理,实验室定期参加国际水平测试,并组织国内协同试验,比对实验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