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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205号
【颁布时间】 2002-06-10
【实施时间】 2002-06-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7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2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

[接上页]

  2)如果证明出现滥用许可药物的现象或未遵守停药期规定,应要求相关企业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改正其错误。该养殖场交受到更为严格的相关残留的检查。如果再次违规将吊销其出口注册许可证。
  
  对国内产品
  
  1)如果有证据表明允许使用的药物或制品的残留量超出最高限量,主管部门应适当地对原始养殖场或输出口场进行调查,以确定超出限量的原因,根据调查结果,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公共卫生,禁止动物离开饲养场一段时间。如果确实进行了非法处理,主管部门必须保证将有关家畜禽立即置于官方控制之下,并进行官方标识,并依据动物性产品抽样细则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数量。
  
  2)如有关动物性产品多次超出最高限量,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必须至少在六个月内国强对有关养殖场/企业的动物和制品的检查,在对样品的分析结果出来之前扣留有关制品或胴体,只要有结果表明残留超出最高限量,对有关制品或胴体必须宣布为不适于人类食用。
  
  3)凡涉及出现阳性结果或非法处理的一切检查分析和调查费用应由生产者或动物所有者承担。
  
  6.8.3对违规企业的处罚措施
  
  当未被授权的个人发现拥有非授权物质或产品,或该文件附录中所列的A组及B组(1)、(2)类产品,这些非授权物质或产品应由官方控制直至有关主管采取相应措施,不管将对违规者采取任何处罚。
  
  如果发现任何农场使用任何违禁药品,除在官方监控下,涉案农场的动物不能离开所其原产农场或转交给任何个人。主管部门应根据所发现的物质的特性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如果主管部门怀疑或有证据表明相关动物接受过允许的处理方法,但不符合停药期规定,主管部门应推迟对上述动物的屠宰直至确认残留量未超过允许值,特别是对按许可方式接受过β-受体激动剂治疗的动物,其停药期应不低于28天。
  
  根据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的要求实施检查和抽样工作中,并按本计划规定进行调查和核查过程中,如不配合或阻扰主管部门的工作将导致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对此采取适当的刑事或行政处罚。
  
  对持有或提供有在规定禁止的药物或产品的个人,或对动物使用此类药物或产品的个人,将采取合适政府行政处罚措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欧洲司
  
  农业部畜牧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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