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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普及国际有关残留量监控信息; (6)保证有关检验监督人员能够参加国际有关组织的进一步培训,以利有关人员专业水平的发展。 6.2.2国家在各省(市)兽药残留检测机构和有关单位设立残留检测认可实验室,实施国家残留检测计划。 6.3 化合物评价和分类方法 肉食动物在生长周期中可能接触并被摄入残留在其家畜、家禽产品中的化合物主要包括: 6.3.1化学杀虫剂。被允许直接用于家畜或家禽或农作物, 或用于饲养场的环境消毒,灭蝇虫的一些化学杀虫剂。 6.3.2兽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疾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并规定作用、用途、用法、用量的物质(含饲料药物添加剂)。包括: 1)血清、菌(疫)苗诊断液等生物制品; 2)兽用的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 3)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6.3.3环境污染物。包括不可避免的污染物,不当使用农药和兽药,所产生环境污染在屠宰动物的可食组织中产生的不可接受的残留量。重点监控的违禁药物见附表1。 6.3.4对残留物进行监控的判断标准 某一类残留物往往包括多种残留,根据中国的国情,对所有的化合物残留均进行检验,是行不通也是不必要的。因此,与本文本规定有关抽样细则不相抵触,根据在不同的地区的环境条件下,各类化合物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有关信息,以确定这些化合物可能产生的残留及其危害的程度,并在此基础上,选择适当的方法,对当前具有最大潜在危险的化合物实施检验。 6.3.5分类方法: 根据以下因素对每种化合物进行综合评价,以判断动物接触化合物后,产生的潜在危险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1)是否使用有关化合物; (2)实际使用量或大概使用量; (3)有无滥用及其产生有害残留的潜在危险; (4)在动物、植物体内和外界中吸收、分布、代谢、 排泄情况包括代谢物残留的生物效力和持续性; (5)残留物的化学性质及其毒性。 综合这些因素进行评价,将这些化合物划分为A、B、C、D四个种类,以A、B、C、D来表示在动物屠宰时发生潜在的有害残留量的递降顺序(A、B、C表示化合物承担作用的最大或最小的价值,“D ”表示“无关紧要”或“还未被列入”)。 6.4 抽样方法和抽样细则 残留物控制计划旨在调查发现饲养场,屠宰场、奶场、水产品加工厂、蛋类收购站等动物源性食品中残留危害的原因。 我国官方抽样方法将参照国际通行的抽样水平和抽样频率,制定并执行;出口动物产品的官方抽样参照贸易国的规定,如欧盟96/23/EC和96/23/EC指令。 6.5检验方法: 建立检验方法的执行标准,任何达到该标准的方面均可用于检验。 6.5.1AOAC法定方法: (1)可直接采用; (2)由三位化验师(二个或三个实验室)研究——验证,可将方法,扩大到其他分析物、组织、种类和产品; (3)扩大到早期研究的分析物相同基质的其它类似的分析物。 6.5.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6.5.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出口动物产品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6.5.4有关贸易国认可的常规方法和标准方法。 6.5.5美国《联邦注册》中发表并收编在美国联邦法规中的分析方法。FDA方法。FSIS方法。 6.6标准物质 采用国际认可的标准物质。 6.7官方样品 官方样品必须按本文本抽样方针和抽样水平和频率的要求抽取以在认可实验室检测。 当批准允许销售某种兽药用于拟供人类食用的动物时,农业部应同时发布相应的常规分析方法以进行残留检测。 如果对分析结果有异议,其结果必须由指定的该物质或残留的有关监测实验室进行验证。 6.8 发现违规时所应采取的措施 6.8.1如果官方抽样检查出现阳性结果,表明有非法处理,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1)获取所有必要的信息以验明有关动物的原始饲养场或输出场; (2)检查全部详情及其结果,如果一个省(市) 采取的控制措施表明需要在一个或多个省(市)进行调查,或需要在其它相关部门(系统)进行调查,如果证明调查有必要,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农业部,应协调在其他省(市)部门采取适当的措施; 6.8.2有关机构应: (1)适当时对原始或输出场进行调查,以找出残留出现的原因; (2)对于出现非法处理,适当时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 施用分发或销售等环节,对有关物质或制品的来源进行调查; (3)该机构认为必要的任何其他的进一步调查; 对于出口加工生产厂 1)当有关调查涉及授权出口的加工厂时,主管部门应立即对该出口加工厂的其他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取样。对样品所采集的动物群要进行识别并立即通知有关农牧部门。在此情况下,检查结果未出来之前,任何动物都不能离开养殖场。如果证实进行了非法处理,应立即将检验结果为阳性的动物群置于官方监控,并立即停止出口的生产、吊销其加工许可证。国家检验检疫局将尽力识别和追回收可能受到影响的其它动物或动物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