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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3-20
【实施时间】 2002-03-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0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


  A章总则
  
  第34.1条定义
  
  在本规定中使用的有关名词术语含义如下:
  
  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总局授权的机构。
  
  航空器用于或预期用于空气中飞行的一种器具,并指已具有中国标准适航证或等效外国适航证的任何飞机。
  
  航空发动机指安装在或为安装在航空器上而制造的推进发动机。
  
  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指涡桨、涡扇、或涡喷航空发动机。
  
  TP类指所有航空涡桨发动机。
  
  TFJ类指用在亚音速航空器上的所有涡扇和涡喷发动机。
  
  TSS类指用在超音速航空器上的所有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
  
  发动机的制造日期指验收检查记录表明发动机已完工并满足民航总局批准的型号设计的日期。
  
  排出物测试系统指传输排出物试样和测量排出物水平的必要的所有设备。该系统包括采样系统和测量系统。
  
  发动机型别指具有相同的总序号、排气量和设计特性,并由同一型号合格证批准的所有航空涡轮发动机。
  
  排气排出物指由航空器或航空器发动机排气管排放到大气中的物质。
  
  燃油排泄物指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在所有正常的地面和飞行中排出的原始状态的燃油,不包括排气中的碳氢化合物。
  
  在用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指正在使用的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
  
  新的航空涡轮发动机指从未使用过的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
  
  功率设定指涡喷和涡扇发动机以千牛为单位的功率或推力输出、或涡桨发动机以千瓦为单位的轴功率。
  
  额定输出(rO)指由民航总局批准的发动机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起飞时的最大功率或推力,包括加力作用(若适用),但不包括任何喷水作用和任何应急功率或推力额定值。
  
  额定压力比(rPR)指发动机以额定输出状态工作时达到的燃烧室进口压力和发动机进气压力之比。
  
  基准大气条件指修正气态排出物(碳氢化合物和烟雾)的基准气象条件。基准大气条件如下:温度=15℃,绝对湿度=0.00629公斤水/公斤干空气,压力=101325帕。
  
  采样系统指将气体排出物试样从试样探头传输到测量系统进口的系统。
  
  轴功率指所测量到的涡桨发动机的轴功率输出。
  
  烟雾指排气中不透光的物质。
  
  发烟指数(SN)表示烟排放数量的无量纲参数。
  
  标准大气条件温度=15℃,绝对湿度=0.00 公斤水/公斤干空气,压力=101325帕。
  
  滑行/慢车(着陆) 指在着陆滑行到所有推进发动机最后停车期间航空器滑行和慢车工作状态。
  
  滑行/慢车(起飞) 指在为滑行而开始起动推进发动机直至转入起飞跑道期间航空器滑行和慢车工作状态。
  
  第34.2条缩写词
  
  本规定使用的缩写词和符号具有下列含义:
  
  CAAC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O一氧化碳
  
  HC碳氢化合物
  
  HP马力
  
  kg千克
  
  kj千焦
  
  LTO 着陆和起飞
  
  M 米
  
  Mm毫米
  
  M 质量
  
  No氮氧化合物
  
  x
  
  Pa帕斯卡
  
  rO额定输出
  
  RPR 额定压力比
  
  Sec 秒
  
  SP轴功率
  
  SN发烟指数
  
  TIM 状态时间
  
  V 体积
  
  ℃摄氏度
  
  %百分比
  
  第34.3条总则
  
  (a)按《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中第二章和第三章的规定申请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或申请对该合格证进行更改的法人,必须表明符合本规定中适用的要求。对于在用的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也要符合本规定的适用要求。
  
  (b)申请人为表明符合本规定的适用要求时,应使用本规定要求的测试和采样方法、分析技术和有关设备,否则,必须经局方批准或认可。
  
  (c)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对于排气排出物的要求,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要求进行维修、型号设计符合本规定排气排出物要求的发动机,应视为符合这些要求。发动机进行前述维修前已被局方认可的所有演示符合性的方法和型别牌号,应视为继续符合其被批准所依据的特定标准。
  
  (d)申请人必须允许局方进行或目击任何确定与本规定适用条款符合性的测试。
  
  (第34.4条备用)
  
  第34.5条专用测试程序
  
  基于航空器或航空发动机制造人或营运人的书面申请,对于不宜按本规定要求的程序进行满意测试的航空器或航空发动机,局方可以批准其它的测试程序。
  
  第34.6条航空器安全性
  
  (a)局方确认某项排出物标准不可能在特定时间内被满足而不危及安全,可以对本规定的某些条款进行修订。
  
  (b)只要局方确认本规定中任何燃油排泄物和排气排出物的控制条款不能安全地应用于某航空器,则任何部门不得对该航空器采用或执行该条款。
  
  第34.7条豁免
  
  按《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第一章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民航总局提出豁免申请,并由民航总局决定是否准予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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