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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排出物测试应在已暖机并达到某一稳定工作温度的发动机上进行。 (第34.63条备用) 第34.64条测量气态排出物的采样和分析程序 气态排出物的采样与测量的系统和程序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6第Ⅱ卷《航空发动机的排出物》 (第34.65条──第34.70条备用) 第34.71条对气态排出物标准的符合性 航空发动机对气态排出物标准的符合性应按依第34.64条计算的以每循环克/千牛顿推力或每循环克/千瓦为单位的排出物水平对本规定中适用的排出物标准的对比来确定。试验发动机的可接受的替换方法,描述在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6第Ⅱ卷《航空发动机的排出物》(1993年7月第二版,1997年3月20日生效)的附录6。其它表明符合性的方法需经民航总局批准。H章发动机烟雾排放的测试程序(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 第34.80条说明 除第34.5条中规定的以外,本章中规定的程序将构成测试大纲,用来确定新的和在用的燃气涡轮发动机对本规定确定的适用标准的符合性。这种测试与第34.60条——第34.62条所述的测试基本相同,只是本测试是用来确定发动机在代表其在航空器上使用的各工作点的烟雾排放水平。如果其它烟雾测试系统表明能产生等同的结果并预先获得民航总局的批准,也可使用。 第34.81条燃油规范 在烟雾排放测试中,应使用满足第34.61条规定的规范的燃油。 第34.82条测量烟雾排放的采样和分析程序 烟雾排放的采样、测量的系统和程序应符合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6第Ⅱ卷《航空发动机的排出物》(1993年7月第二版)的附录2。 (第34.83条—第34.88条备用) 第34.89条对烟雾排放标准的符合性 对每一烟雾排放标准的符合性应按发烟指数随功率设定变化的曲线与本规定中适用的排放标准的对比来确定。每一功率设定值的发烟指数必须能以高置信度表明所测试型别的任何一台发动机不超出标准。在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6第Ⅱ卷《航空发动机的排出物》(1993年7月第二版)的附录6中给出一种可接受的用来测试每台发动机的替代程序,其它表明符合性的方法需经民航总局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