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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a)基于不频繁短航程飞行的豁免 本规定的标准不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用于下列不频繁短航程运行航空器的发动机: (1)航空器以出口国外为目的的飞行,包括在飞到中国境外某处之前必须验证航空器的完整性的任何飞行; (2)到实施修理、改装或维修的基地、或到储存的地点、或以返场使用为目的的飞行; (3)外国政府代表团的正式访问; (4)局方认为的其它不频繁短航程的飞行。对这类决定的请求必须在飞行前提出。 (b)对新发动机的豁免 发动机不符合本规定第34.21条标准的,局方可以基于下列情况豁免本规定对其排放标准的要求: (1)对制造人有不利的经济影响; (2)对航空工业和航空运输业有不利的经济影响; (3)局方认为应当豁免的其它因素。 (c)对在用发动机的限时豁免 航空器或航空发动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满足第34.11条(a)或第34.31条(a)有关适用标准要求的,局方可以基于下列情况对其进行限时豁免: (1)有文件证明已经尽所有最大努力来符合这些标准; (2)有文件证明不能符合这些标准是由于航空器所有人或营运人控制之外的情况所致; (3)有可行的计划表明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营运人将在最短时间内达到符合性。 B章发动机燃油排泄 第34.10条适用范围 (a)本章适用于2002年4月19日及其后制造的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 (b)本章同时适用于在用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 第34.11条燃油排泄标准 (a)本章适用的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不得向大气排放燃油排泄物。本条旨在防止发动机停车后有意将燃油喷嘴总管中排出的燃油排泄到大气中,而不适用于从轴封、接合面和接头处正常的燃油渗漏。 (b)局方可以采用检查防止燃油排泄物设计的方法,以确认对本条(a)所述标准的符合性。 (c)应用于某机体或某发动机时,任何制造人或营运人可用防止在发动机停车后从燃油喷嘴总管有意排放燃油的任何方法,来表明符合本条的燃油排泄要求。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包括下列之一: (1)设置一项局方批准的系统,使燃油再循环回流到燃油系统; (2)加盖或紧固增压和排放活门; (3)人工将存油箱的燃油排放到某一容器里。 C分部新的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的排气排出物 第34.20条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第34.21条规定的日期起规定类别的所有新的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 第34.21条排气排出物标准 (a)每台新的TFJ类和TSS类的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的烟雾排放不得超过: -0.274 SN=83.6(rO)(rO以千牛为单位)≤50 (b)2002年4月19日及其后制造的额定输出等于或大于1000千瓦(1340马力)的每台新的涡桨发动机的烟雾排放不得超过: -0.168 SN=187(rO)(rO以千瓦为单位) (c)2002年4月19日及其后制造的额定输出等于或大于26.7千牛(6000磅)的每台新的TFJ类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排出的气态排出物不得超过: 碳氢化合物:19.6克/千牛额定输出 一氧化碳:118克/千牛额定输出 氮氧化合物:(32+1.6(rPR))克/千牛额定输出 (d)2002年4月19日及其后制造的每台新的TSS类的发动机排出的气态排出物不得超过: rPR 碳氢化合物:140(0.92) 克/千牛额定输出 -1.03 一氧化碳:4550(rPR) 克/千牛额定输出 氮氧化合物:(36+2.42(rPR))克/千牛额定输出 (e)本条(a)、(b)、(c)和(d)规定的标准涉及到本规定G章适用条款中所述的体现工作循环的混合气态排出物试样,以及本规定H章适用条款所述的发动机工作期间排出的烟雾排放,应按这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测量和计算。 D章在用的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的排气排出物 第34.30条适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各类别已获批准在中国国内营运的,按第34.31条中规定的日期及类别的所有在用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 第34.31条排气排出物标准 (a)2002年4月19日以前生产的TFJ类和TSS类的在用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的烟雾排放不得超过: -0.274 SN=83.6(rO)(rO以千牛为单位)≤50 (b)本条(a)规定的标准涉及本规定H章所述的在发动机工作期间排气的烟雾排放的,应按本规定H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测量和计算。 (E-F章备用) G章发动机排气中气态排出物的测试程序航空燃气涡(航空器和轮发动机) 第34.60条说明 (a)除第34.5条规定的以外,本章规定的程序构成测试大纲,用来确定新的航空燃气涡轮发动机对本规定要求的适用标准的符合性。 (b)测试包括在发动机测功器上(适用于主要产生轴功率的发动机)或在推力测试台上(适用于主要产生推力的发动机)以规定的功率设定运转发动机。为通过分析系统进行具体的成份分析,必须对发动机运转期间的排气连续采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