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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2]22号
【颁布时间】 2002-03-07
【实施时间】 2002-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72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工作重点
  
  重点行业中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征收管理环节存在的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专项检查工作内容
  
  为了开展专项检查,总局制定了2002年上、下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具体内容见附件1和附件2。
  
  三、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此次税收专项检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设立专项检查办公室,统一领导,统一部署。
  
  (二)精心组织。根据本通知“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内容及要求,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要求,抽调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重点检查组。针对此次专项检查的企业规模大、核算水平高、政策性强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查前培训,以保证检查效率和检查质量。
  
  (三)加强配合。由于此次检查涉及的行业和税种交叉,容易造成多头重复检查,各地国税局、地税局部门要紧密配合,互通信息,必要时可组成联查组进行检查,以减轻企业负担。同时,还要加强与公安部门配合。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案件线索,要及时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以便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有力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四)注重实效。在专项检查中,要把检查质量、检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时间和进度服从质量。要求应查必查,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
  
  (五)认真总结。一是对此次专项检查的布置、开展及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二是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环节的漏洞和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对策。
  
  四、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地要以省一级税务机关的名义向总局相关司报送税收专项检查报告。
  
  (二)为提高专项检查报告的报送和汇总分析工作效率,各地在报送纸质文件的同时,通过NOTES信箱报送电子文件,文字部分以Word文档形式报送,汇总表格以Execel电子表格形式报送。各地的电子文件名称根据《税收专项检查电子文件代码表》确定,不得有误。
  
  电子文件报送地址:“总局税收专项检查”邮箱
  
  附件:1.《2002年上半年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2002年下半年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附件1:2002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002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六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要求
  
  (一)对集贸市场的专项检查
  
  1.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1)检查的范围:各类集贸市场中所有经营业户。
  
  (2)检查重点:
  
  ①年纳税额3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②以批发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③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
  
  2.检查内容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
  
  (2)建账业户发生设置虚假账户,账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等方面的问题;
  
  (3)业户达到建账标准,不按规定建账的;
  
  (4)发票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发票管理行为;
  
  (5)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业户;
  
  (6)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重点检查内容。
  
  3.检查要求
  
  此项检查采取自查补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1)普遍开展业户自查,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市场主管税务机关要告知所有业户,自查补报的具体要求和政策界限及法律责任。要耐心细致,说服引导,打消业户顾虑,使业户自觉、认真、全面、如实检查纳税存在的各种问题,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应缴未缴或少缴的税款。经过自查补报,真正触及业户不正确的纳税心理,有利于增强业户的纳税意识。对自查出的纳税问题,凡是能够按规定缴清税款的,可以采取从宽处理的原则,给予改过的机会。
  
  (2)投入力量,重点检查,防止走过场。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前,要进行一定比例的典型调查,认真研究典型调查采集的信息,摸清重点检查对象的经营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检查对象。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加大检查力度,排除一切干扰,集中精力,查深、查细、查透。对检查出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从重处罚,严厉打击,决不手软。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税务人员如有枉法徇私,庇护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自查户数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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