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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9-25
【实施时间】 1988-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4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4修正)

[接上页]

  第十八条 自治州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录用工作人员的时候,对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凡在自治州境内的省直属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应当优先招收本州人员。
  
  第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州内外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治州的各项建设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给予表彰和奖励。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对长期在州内工作的职工离退休时,待遇从优,妥善安置,具体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蒙古、汉语言文字。
  
  自治州内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科技人员和工人进行技术考核、晋级、职称评定时,应当使用藏语言文字或者汉语言文字。各民族职工都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工作和学习。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一律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设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机构或设专职、兼职翻译人员。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立藏语文工作机构,加强对藏语文的研究和规范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做好征兵和优抚安置工作,加强民兵和预备役建设。
  
  第三章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理和检察案件时,应当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使用本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法律文书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蒙古、汉语言文字。
  
  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结合自治州的特点,制定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合理调整生产关系和经济结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开发资源为依托,面向市场,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农牧业产业化进程,大力实施工业强州、科教兴州战略,提升传统产业,培育特色产业,加速市场化、城镇化、现代化进程。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土地、草原、森林、矿藏、水域和珍贵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手段破坏和浪费自然资源。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州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确定耕地、草原和林地的使用权,鼓励农牧民按照依法、自愿、公正、互利的原则进行耕地、草原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耕地、草原和林地的使用权一经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变动。自治机关依法保护耕地、草原和林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营造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积极支持国家在本州开发资源,凡在自治州境内开发资源、兴办企业,应当照顾自治州的经济权益,扶持地方经济发展,安排好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农牧民的生产和经营自主权,稳定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积极发展特色经济,培育和发展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向市场化、产业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
  
  第三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合理利用和保护草原资源,坚持实行“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的方针,大力发展草原畜牧业。农区发展以舍饲圈养为主要形式的农区畜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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