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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七十条 自治州境内藏族、蒙古族之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可以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做好州内其他少数民族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州内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州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教育本地区人口占多数的民族,关心和帮助人口较少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第七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每年十月十五日是自治州建州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放假一天。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