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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9-25
【实施时间】 1988-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4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4修正)

[接上页]

  第七十条 自治州境内藏族、蒙古族之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可以建立民族乡。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做好州内其他少数民族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处理州内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自治州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教育本地区人口占多数的民族,关心和帮助人口较少的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第七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每年十月十五日是自治州建州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放假一天。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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