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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9-25
【实施时间】 1988-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54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2004修正)

[接上页]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健全劳动保障制度,扩大就业渠道,鼓励劳动力合理流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社会保障事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鼓励扶贫济困,敬老助残。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培育,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严格建设程序,依法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完善招、投标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 自治州的财政、金融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的财政是一级地方财政,是青海省财政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州的财政。
  
  自治州的财政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同时享受省对自治州共享收入返还的照顾。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资金和预备费。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本州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企业事业隶属关系和行政区划的变更以及自然灾害等原因,使自治州财政收支预算发生大的增减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同意后,由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调整。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上级国家机关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和临时性补助专款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之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项目,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第五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培植财源,增收节支,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财政风险。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的州本级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须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州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须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综合运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大金融对自治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农牧区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
  
  第六章 自治州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积极发展教育、科学、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努力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水平。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规定,制定本州的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推进教育改革,以基础教育为重点,积极发展民族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加快发展高中教育,重视发展学前教育,加强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和扫盲工作,逐步开展信息技术教育,重视继续教育和远程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山区采取多种形式办学,设立以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保障就读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改革中等教育结构,办好中等专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委托省内外高等院校开办黄南民族班,培养各民族专业人才。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逐步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按照国家规定,使自治州教育经费增长比例高于自治州财政正常收入的增长比例,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步增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不得侵占学校的房舍、场地和设备。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或集资办学,对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内藏族、蒙古族学生较多的中小学,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藏、蒙古语文教学,开设汉语、外国语课,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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