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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的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时,优先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也可以实行定向招生。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可以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考试。 第六十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通过各种途径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的学历层次、政治和业务素质,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为素质教育的推行培养合格的师资力量。尊师重教,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机构,重视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学技术投入,普及科学知识,加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和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重视各级农牧业科学技术推广中心的建设,积极为农牧民提供生产、生活方面的技术服务,为农村牧区培养科技人才。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维护各民族科技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新。对在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推广运用中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有特殊贡献和创造发明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重奖。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立以藏学为中心的民族研究机构,开展对藏族、蒙古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经济、教育,宗教、历史、文学、艺术、民俗、人口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第六十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重点扶持其向产业化方向发展。积极培养各民族文学艺术人才,加强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强化基层文化队伍建设,发展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音乐、舞蹈、戏曲、美术和民族民间文学。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组织民间艺人整理、研究“热贡艺术”,发展和弘扬以“热贡艺术”为主要内容的文化事业,发挥“热贡艺术”在繁荣民族文化、促进经济建设以及加强对外交流中的作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开发、利用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民族文化遗产;重视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和出版,认真做好图书报刊发行和地方志的编纂工作。 第六十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机构,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和高原性疾病的防治工作,普及卫生常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保证食品、药品质量,保障人民饮食、用药安全。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设立中藏蒙医药医疗、科研、教育机构,加强中藏蒙医学的研究和应用,继承和发展中藏蒙医学遗产。 第六十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认真执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各民族的人口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六十六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和民族传统体育活动,提高各类体育运动的技术水平,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 第六十七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对外交流和协作。根据需要,聘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自治州进行咨询或讲学,有计划地选派留学生和专业人员出国学习、进修和考察。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报经上级国家机关同意,可以引进外资办学、办医。 第七章 自治州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十八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坚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鼓励汉族干部职工学习当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应当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对能熟练使用其他民族语言文字的干部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九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尊重和保障河南蒙古族自治县依法行使自治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从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方面,帮助和扶持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发展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培养本民族干部和专业技术人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