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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计量局(已变更)
【颁布时间】 1987-05-30
【实施时间】 1986-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24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接上页]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1.本条是对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范围和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的规定。
  
  2.国家允许个体工商户制造、 修理简易计量器具。 简易计量器具是指产品结构简单,制造、修理容易,根据我国当前个体工商户的一般技术水平和生产、检定条件,能够制造、修理并可以保证质量的计量器具。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确定。
  
  3.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规定履行法律手续,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办理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4.在具体应用本条规定时,“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是指县、旗、市辖区以及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第四章 计量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计量监督员。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1.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设置计量监督员的规定。
  
  2.计量监督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的具有专门职能的计量执法人员,在规定的区域内执行计量监督任务。
  
  3.计量监督员的设置及其职责,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确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1.本条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实施计量法制监督所需要的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检定人员的规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的计量检定机构,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3.“计量检定机构”是指承担计量检定工作的有关技术机构。
  
  4.“其他检定、 测试任务”, 在具体应用时,是指本法规定的计量标准考核,制造、修理计量器具条件的考核,定型鉴定,样机试验,仲裁检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非强制检定,以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机构面向社会进行的非强制检定。
  
  5.“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在具体应用时,采取以下形式:
  
  (1)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2)授权有关技术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3)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
  
  定的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4)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6.执行强制检定和本条解释的第4项“基他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给计量检定证件,取得执行检定、测试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1.本条是对作为处理计量纠纷所依据的检定数据的规定。
  
  2.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为计量纠纷。
  
  3.以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作为处理计量纠纷的依据,
  
  具有法律效力。
  
  4.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
  
  测试活动,统称为仲裁检定。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
  
  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1.本条是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计量法制监督的规定。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3.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是证明其在认证的范围内,具有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资格。
  
  4.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面向社会从事产品质量评价工作的技术机构。
  
  5.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的考核,具体包括:
  
  (1)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性能;
  
  (2)计量检定、测试设备的工作环境和人员的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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