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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2]104号
【颁布时间】 1992-04-16
【实施时间】 1992-04-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61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局领导在联合新闻发布会上讲话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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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要主动与审判、检察、公安等机关加强联系与配合,尽快将《解释》及有关税收征管和查处税案情况、问题向党委、政府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争取领导重视支持和各方面的积极配合。要会同审判、检察、公安等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和办案需要,制订贯彻《解释》、落实查处税案工作的各项计划及实施方案。
  
  3.在贯彻《解释》的过程中,要把查处税案工作提到更重要的位置上来,针对偷税、抗税以及伪造、倒卖、非法提供、使用发票等现象较为普遍,在某些区域、行业表现突出,凭借常规措施难以解决问题的状况,适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与社会综合治理目标相适应的税收综合治理和专项打击活动,把打击的锋芒着重指向那些无视税收法纪、违法犯罪情节恶劣、影响坏和以暴力威胁、阻挠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等后果严重的行为,以坚决遏制此类不法活动的猖狂势头。
  
  4.在办案中必须以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为宗旨,牢固树立“强化管理、打击不法、保护税收、发展经济”的执法思想,正确处理促进经济与惩治不法的关系,既要讲发展经济和生产力的标准,又要强调坚持法制,严格执法;既要敢于行使各项执法权,坚决惩治危害税收的不法行为,又要避免执法的偏差,更要防止执法权的滥用。对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情节严重的,应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克服“发案多、移送少”和“以罚代刑”等问题,有效地整治偷税、抗税、骗取出口退税以及其他妨害税收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解释》的颁行,对税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将以法治税推向新阶段。
  
  同志们,刚刚结束的“两会”,预示着我国将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方面迈出更大的步子,税收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也会更加艰巨。我们要在各级党政的重视下,在公、检、法机关大力支持下,充分运用教育、行政、法律等手段,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加强税收综合治理,不断把以法治税推向前进,使税收在改革和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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