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7、拟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及其他融资方案; 8、拟订公司合并、分立、重组、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9、拟定公司章程草案和公司章程修订方案; 10、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对公司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公司名义履行出资人职责;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3、公司上述有关事项,需要报省国资委备案、核准、批准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董事会文件,签署法律文书、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4、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四)董事会履行以下义务: 1、向省国资委提交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任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2、向省国资委提供董事会的重大投融资决策信息。 3、向省国资委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企业财务和运营信息。 4、向省国资委提供董事和其他高管人员的实际薪酬情况。 5、维护公司职工、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6、支持公司经理层依法履行职权,开展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7、建立与监事会重大事项沟通制度,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8、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十五)董事会应对以下有关决策制度作出全面、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将其纳入公司章程: 1、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范围和数量界限(指可量化的标准,下同),其中重大投融资应有具体金额或占公司净资产比重的规定。公司累计投资额占公司净资产比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项目等决策的程序和方法,并确定投资收益的内部控制指标; 3、对决策所需信息的管理。其中提供信息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对来自于公司内部且可客观描述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对来自于公司外部且不可控的信息的可靠性应进行评估; 4、董事会表决前必须对决策的风险进行讨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和发表意见; 5、董事会对董事长、董事的授权事项应有具体的范围、数量和时间界限。 四、董事的任职条件 (十六)董事的任职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团结协作,勤勉敬业,廉洁从业。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3、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公司主营业务,具有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决策、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长,能有效地履行职责。 4、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七条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5、身体健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十七)外部董事除应具备董事的一般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条件。 (十八)董事长除应具备董事的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任职要求: 1、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和信念,能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的决策部署,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比较强。 2、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具有较强的战略决策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知人善任能力,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驾驭全局。 3、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五、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十九)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委托处理公司事务; 3、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4、《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权利。 (二十)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1、讲求诚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2、忠实履行职责,最大限度维护所有者的利益,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行使职权; 4、关注董事会的事务,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深入细致地研究和分析,独立、谨慎地表决; 5、努力提高履行职务所需的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十一)董事对行使职权的结果负责,对失职、失察、重大决策失误等过失承担责任,违反《公司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