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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国资[2007]154号
【颁布时间】 2007-08-30
【实施时间】 2007-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76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八、省国资委对董事会和董事的职权
  
  (三十一)省国资委依照《公司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使以下职权:
  
  1、批准公司章程和章程修改方案;
  
  2、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3、审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
  
  4、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经营方针、重大投资计划以及重要子企业的有关重大事项;
  
  5、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
  
  6、向董事会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和资产经营责任制目标,并进行考核、评价;
  
  7、选聘或解聘董事,决定董事的薪酬与奖惩;
  
  8、对董事会重大投融资决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监督,要求董事会对决策失误作出专项报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九、适用范围及解释权
  
  (三十二)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可参考本意见管理其所投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
  
  (三十三)本指导意见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在省属国有独资公司中逐步建立外部董事制度,规范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控股公司、非控股但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在省属国有独资公司中担任董事的公司外部人员。
  
  第四条 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任职公司)中专门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不再在其他单位任职和兼职的人员。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任职公司中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
  
  第五条 外部董事由省国资委选聘和管理。
  
  第二章 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外部董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并承担相关义务。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10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历,熟悉任职公司行业知识、经营管理及主营业务,是战略规划、法律、经济、金融、财务会计、经营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五)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部董事职务。
  
  (六)《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以在职身份担任兼职外部董事的,其本人工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兼任外部董事并在时间上予以支持的有关文件。
  
  以公务员身份退休不满2年担任外部董事的,应该由本人原工作单位出具同意其担任外部董事的有关文件。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两年内曾在任职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任高管职务的人员;
  
  (二)两年内曾与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三)持有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股票的人员;
  
  (四)在与公司有竞争(包括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任高管职务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外部董事的选聘
  
  第九条 外部董事一般按下列程序选聘:
  
  1、省国资委根据任职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选聘名额和人选条件。
  
  2、在已经建立的外部董事人才库中提出初步人选,组织相应的测试和考察。
  
  3、研究确定人选,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条 省国资委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邀请没有进入外部董事人才库的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企业家和符合条件、胜任工作的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担任外部董事。
  
  第十一条 实行外部董事任前公示制度。外部董事任职前应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个工作日。任前公示时,拟任职的外部董事应当就本人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向省国资委和任职公司发表书面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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