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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章 外部董事的报酬 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年度报酬一般由年度基本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等构成。 第二十六条 外部董事年度报酬标准由省国资委确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席的外部董事,其年度基本报酬标准适当高于其他外部董事。 第二十七条 外部董事年度报酬为税前收入,由任职公司根据省国资委确定的标准划拨到省国资委指定的帐号,由省国资委统一支付。同时在多家公司任职的,可以同时取得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根据任职企业的标准,可在会议结束后由任职公司直接支付给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本人未参加会议的,不得领取会议津贴。 第二十八条 除省国资委规定可以领取的报酬和津贴外,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公司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 为任职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外部董事,省国资委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解聘和辞职 第二十九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直接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解聘的; (二)年满70周岁的(特殊专家可适当放宽); (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省国资委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经评价被确认为不胜任工作的; (五)工作失职的; (六)擅自离职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八)因犯有其他错误不宜继续任职的; (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工作失职: (一)泄露任职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履行职责的; (三)一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30个工作日或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1/2的; (四)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明显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合法权益,在表决时没有发表不同意见和未投反对票的; (五)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外部董事职务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省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职行为。 第三十一条 外部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认为自己不宜继续任职的,可以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省国资委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准。在未批准前,外部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外部董事任期结束后不再续聘时为自动解聘,省国资委不承担为其另行安排职务的义务。外部董事被解聘时,由省国资委通过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三十三条 外部董事解聘后,有继续对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的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保密期限按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实施细则,由省国资委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