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国资[2007]154号
【颁布时间】 2007-08-30
【实施时间】 2007-08-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76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六章 外部董事的报酬
  
  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年度报酬一般由年度基本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等构成。
  
  第二十六条 外部董事年度报酬标准由省国资委确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席的外部董事,其年度基本报酬标准适当高于其他外部董事。
  
  第二十七条 外部董事年度报酬为税前收入,由任职公司根据省国资委确定的标准划拨到省国资委指定的帐号,由省国资委统一支付。同时在多家公司任职的,可以同时取得报酬。董事会会议津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津贴根据任职企业的标准,可在会议结束后由任职公司直接支付给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本人未参加会议的,不得领取会议津贴。
  
  第二十八条 除省国资委规定可以领取的报酬和津贴外,外部董事不得在任职公司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福利。
  
  为任职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外部董事,省国资委给予适当奖励。
  
  第七章 解聘和辞职
  
  第二十九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直接解聘:
  
  (一)因工作需要解聘的;
  
  (二)年满70周岁的(特殊专家可适当放宽);
  
  (三)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省国资委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经评价被确认为不胜任工作的;
  
  (五)工作失职的;
  
  (六)擅自离职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八)因犯有其他错误不宜继续任职的;
  
  (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合继续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工作失职:
  
  (一)泄露任职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工作程序或办事规则履行职责的;
  
  (三)一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30个工作日或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1/2的;
  
  (四)对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明显损害出资人、任职公司合法权益,在表决时没有发表不同意见和未投反对票的;
  
  (五)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外部董事职务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省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失职行为。
  
  第三十一条 外部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认为自己不宜继续任职的,可以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省国资委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准。在未批准前,外部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外部董事任期结束后不再续聘时为自动解聘,省国资委不承担为其另行安排职务的义务。外部董事被解聘时,由省国资委通过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三十三条 外部董事解聘后,有继续对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的义务。未能履行保密义务的,公司可依法追究其责任。保密期限按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相关实施细则,由省国资委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