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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任职时,由省国资委向其颁发外部董事聘任证书。 第四章 外部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议,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 (二)及时、如实向省国资委报告任职公司关系到国有资本运作的决策、经营等重大事项,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知情权; (三)参与任职公司的战略决策和运营监控,关注任职公司长期发展目标与核心竞争力培育,避免或纠正决策经营上的短期行为; (四)督促任职公司建立权责明确、运转顺畅、制衡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五)《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两名(含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四)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并有权对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进行审核,任职公司应予配合; (五)就公司董事、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绩效考核事项及其认为可能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有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省国资委报告; (七)有权按照规定获得董事职务年度报酬; (八)在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等有关待遇,比照任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执行; (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外部董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 (二)积极维护出资人、任职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承担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 (三)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关注任职公司事务,及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独立慎重地表决; (五)参加省国资委及其委托机构组织的相关培训,提高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六)自觉接受出资人监督和任职企业职工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定期或不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外部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应当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发表以下一类意见: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七条 外部董事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有关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外部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外部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外部董事的管理 第十九条 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需要连任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续,但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在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同时任职的公司不超过三家;担任兼职外部董事的,在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中兼职最多不超过两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制度。外部董事每年须定期或不定期向省国资委书面报告本人履行职责的简要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本人提出的保留、反对意见及其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加强任职公司改革发展与董事会建设的意见或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省国资委负责对外部董事任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分为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诚信勤勉程度、履行职责能力、对任职公司的贡献程度等。 第二十三条 评价外部董事的基本程序: (一)组成评价组,拟定评价方案; (二)发放外部董事评价意见表、个别谈话、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听取任职公司的监事会主席意见; (三)综合分析评价情况,形成评价报告及对外部董事任职的评价结果。 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 评价结果由省国资委有关部门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并作为对外部董事留任、更换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