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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6]247号
【颁布时间】 2006-11-08
【实施时间】 2006-1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682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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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工程
  
  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大力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基本形成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理论宣传、群众宣传、新闻宣传和社会宣传的系统框架。加强生育文化建设理论研究,推进各级干部人口理论学习的规范化、制度化。加强以各级人口学校为重点的宣传网络建设和社区生育文化建设,充分运用各种现代传媒手段,办好计划生育宣传品的创作、制作工作并提高进村入户率,群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知识普及率达90%以上,在中等以上学校普遍开展人口国情、青春期教育、性与生殖健康教育。加强“南京青少年生殖健康知识网站”的建设。全市各区县通过2-3年努力,真正使社区、村的宣传教育能力有明显增强,使群众得到更多的实际利益,促进全市到2007年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
  
  (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示范社区建设工程
  
  选择13个街道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示范社区”创建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宣传教育技能培训机制创新等项活动,发展非公企业协会和流动人口计生协会,依法参与村(居)民自治。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构建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工作机制和保障制度,探索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示范模式,创新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合法权益,满足服务需求,全面开创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
  
  (八)关爱女孩--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程
  
  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促进社会性别公正,形成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社会环境。全面实施省人大《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等法规,通过大力传播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建设适应小康社会的新型生育文化,实行定点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制度。综合运用宣传教育、打击“两非”、制度管理、孕期服务、利益导向等多种手段,逐步形成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经常性工作机制,经过3年时间的努力,使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状态有所下降。
  
  (九)数字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建设工程
  
  用5年左右的时间,建成功能完善、安全可靠、标准统一的市、县(区)、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网络。建立一个以育龄妇女个案信息、业务工作管理信息为主体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中心数据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体系和信息管理制度。整合与人口发展有关的各类信息,促进信息资源共享。加强与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统计等部门密切合作,实现部门之间互联互通。构建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信息平台,搭建计生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数字化“世代服务”站、所)、计生监督执法体系信息系统(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农村计生奖励、公益金发放)、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信息系统、免费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协会工作信息系统、人口计生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决策的信息化。
  
  (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程
  
  以建立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为目标。到2010年,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健全培养、使用与考核评估相结合的制度,形成以职业教育为基础,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主的终身教育体系。2006-2010年,按照国家、省人口计生委的要求,对60%的干部进行职业规划,90%以上的干部能够接受系统内的职业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特别要加大对干部依法行政的培训力度。
  
  六、“十一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
  
  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把人口控制作为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形成党政统一领导、综合机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司其责、群众积极参与、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强化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加强对人口问题综合治理的协调和督促检查,调动各方力量,共同深化综合改革,合力推进新机制建设。
  
  (二)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基础。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大投入,努力构建以财政投入为主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投入体系,积极推行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的战略。要把落实年度投入计划,纳入各级党政目标考核,确保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各项奖励优惠政策所需的经费、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经费、经常性工作经费得到落实。同时,努力探索建立多渠道的筹资体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自愿捐资,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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