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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会同财政部门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原则:合理、节约、充分利用现有资产资源,按单位性质和职责进行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内容:土地、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资料和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以纪检监察部门和发改委的规定为准;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由财政部门按实际需要,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并逐步制定标准。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允许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全面分析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根据完成工作任务或履行职能的需要,考虑经费额度,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和当年财力情况,确定应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的资产购置计划并报同级政府审批。经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