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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西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西政[2006]70号
【颁布时间】 2006-10-27
【实施时间】 2006-10-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09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海西州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年-2010年)的通知

[接上页]

  (四)扶贫
  
  任务指标
  
  --扶持3000名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缩小与社会收入平均水平之间的差距。
  
  --对农牧区适合参加生产劳动的350名贫困残疾人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扶持300户农村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危房改造。
  
  主要措施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将提高残疾人生产生活条件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规划,将扶持农牧区贫困残疾人列入扶贫工作计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2、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要将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在“整村推进”扶贫计划中,选择适合残疾人脱贫的项目,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保证各项扶持措施真正落实到残疾人家庭。
  
  3、采取切实措施,保证中央康复扶贫贷款落实到位,发挥效益。
  
  4、开展农牧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不断解决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问题。
  
  5、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帮、包、带、扶”活动,制定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措施,减轻贫困残疾人负担。
  
  (五)残疾人组织建设
  
  任务指标
  
  --按照“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要求,完善并加强州、市(县、行委)、乡(镇、街道)残联及村(社区)残协组织建设。
  
  --加强残联领导班子建设,培养、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服务能力。
  
  --健全、完善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密切联系残疾人。
  
  --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残疾人工作,组织志愿者扶残助残。
  
  --建成集康复、教育、就业、体育、培训等为一体的海西州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主要措施
  
  1、县级和乡镇(街道)残联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要求和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机构,健全机制,加强力量,提高效能。健全和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的残疾人组织,形成完整的残疾人工作组织体系。
  
  2、认真贯彻《全国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全面落实《残联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06年-2010年)》,提高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水准和综合服务能力,建设思想好、作风硬、能力强、素质高,恪守“人道 ?廉洁 ?服务 ?奉献”职业道德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3、依照中央组织部要求,在州、市(县、行委)残联领导班子中配备中青年残疾人领导干部。
  
  4、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建立健全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发挥“代表、服务、维权”作用,密切联系广大残疾人,活跃基层残疾人生活。
  
  5、壮大志愿者队伍,明确志愿者目标,规范志愿者工作,确立志愿帮扶关系,提供志愿服务。
  
  6、组织“自强模范”、“扶残助残先进集体”、“扶残助残先进个人”、“残疾人之家”、“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
  
  7、加大政府投入,开展全州残疾人调查工作,做好《残疾人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8、完成州、市、行委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任务,州政府有关部门对州、市、行委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要给予大力支持和资助。已建三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进一步完善功能,充分发挥作用,为残疾人接受康复训练、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
  
  9、完成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残疾人专兼职委员的选聘工作。
  
  (六)法制建设
  
  任务指标
  
  --建立残疾人维权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改善残疾人权益保障状况。
  
  --制定、修订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规政策,维护残疾人权益,加大执法和法制宣传力度,健全和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机制。
  
  --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加大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力度。
  
  --完成扶残维权行动法律帮助案件200件,法律援助案件100件,查处侵害残疾人权益大要案3件,维权业务培训2批。
  
  --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创建格尔木市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德令哈市为全省无障碍建设城市。
  
  主要措施
  
  1、加大立法进程,修改《海西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修订残疾人优惠政策、扶助规定。
  
  2、加强残疾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五五”普法教育规划,倡导形成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广大残疾人的法律意识,增强残疾人法律工作者的维权能力。
  
  3、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视察,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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