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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俄罗斯联邦外国公民的身份证件包括外国公民的护照、俄联邦法律和俄签署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其他证件。 二、俄罗斯联邦无国籍人的身份证件为: (一)、其他国家向无国籍人颁发的且被俄联邦签署的国际条约所承认的身份证件; (二)、临时居留许可; (三)、居留证; (四)、俄联邦法律和俄签署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其他无国籍人的证件。 第十一条 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境内迁移 一、外国公民持本法规定的证件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享有自由行动的权利,无论为个人或是公务目的,但联邦法律规定的需要特别进入许可的区域、机构和设施除外。需要特别进入许可的区域、机构和设施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二、在俄罗斯联邦境内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无权在允许其临时居住的联邦主体境内根据个人意愿改变住址,也无权在该联邦主体境外选择住址。 三、外国驻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构成员、国际组织成员以及常驻外国记者在俄的行动自由将根据对等原则确定,但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外国公民与选举权 一、外国公民对于俄罗斯联邦境内的联邦国家机构和联邦主体国家机构的选举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无权参加联邦及联邦主体的全民公决。 二、在俄罗斯联邦长期居留的外国公民在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在地方自治机构的选举中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有权参加地方的公决。 第十三条 外国公民从事劳动的条件 一、外国公民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能力,选择劳动种类和职业,并有权自由支配其能力及财产以从事不被法律所禁止的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但须考虑到联邦法律规定的某些限制。 二、雇主是指根据本法的规定,按照确定的程序获得使用外国员工的许可,并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使用外国员工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以是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外国公民。 三、劳务主是指根据本法的规定,按照确定的程序获得使用外国员工的许可,并在签订关于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民事法律合同的基础上使用外国员工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以是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外国公民。 四、雇主和劳务主有权凭许可证使用外国员工。外国公民有权凭工作许可从事劳动,但此规定不涉及下列外国公民: (一)、在俄罗斯联邦长期居留的外国公民; (二)、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居留外国公民; (三)、外国驻俄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工作人员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私人服务人员; (四)、为售俄技术设备提供装配(辅助装配)、保险、维修等售后服务的外企(生产商或供货商)的员工; (五)、外国常驻记者; (六)、在俄职业教育机构学习并在假期从事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外国学生; (七)、在俄职业教育机构学习并在课余时间在本学校从事助教工作的外国学生; (八)、俄教育机构邀请来俄从事教学工作的外国公民,但宗教教育机构的外籍教师除外。 五、在俄罗斯联邦临时居留的外国公民无权在其被允许居住的联邦主体境外工作。 第十四条 外国公民与国家、地方公职及特定种类工作 一、外国公民: (一)、无权担任国家及地方公职; (二)、根据俄罗斯联邦商船航行法的限制性规定,无权在挂有俄罗斯国旗的船舶中任职; (三)、无权担任俄军用船舶及其他已投入使用的非商业性船舶、国家航空器和试验用航空器的机组成员; (四)、无权担任民用航空器的机长; (五)、无权在旨在维护俄联邦安全的设施及机构中工作。此类设施和机构的名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六)、无权从事或担任联邦法律限制的其他活动及职务。 二、外国公民在50%以上的注册资本或股份属俄联邦所有的公司中担任领导职务的方法由俄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外国公民与兵役 外国公民不能应征服兵役(或民事义务),不能自愿服兵役,不能在俄联邦部队、其他部队、军事集团及机构中担任文职人员。 第二章 俄罗斯联邦入境邀请函办理方法 第十六条 俄联邦入境邀请函办理方法 一、俄罗斯联邦入境邀请函(以下简称邀请函)由联邦外交部门、联邦内务部门及其地方机构办理。 二、邀请函包含以下内容:被邀请人的姓名(用俄文和拉丁文写成)、出生日期及地点、性别、国籍、居住国、身份证件号码及颁发日期、入境目的、拟在俄停留时间、拟停留地、邀请单位名称、地址或邀请方法人代表姓名、居住地址、邀请函编号、颁发日期及有效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