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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联邦外交部门可根据下列机构的申请为其办理邀请函: (一)、中央国家机关; (二)、外国驻俄外交代表机构及领事机构; (三)、国际组织及其驻俄代表机构、国际组织下属的外国驻俄代表机构; (四)、俄联邦主体权力机构; 四、地方内务部门可根据下列机构(个人)的申请为其办理邀请函: (一)、地方自治机构; (二)、法人; (三)、俄罗斯联邦公民和在俄长期居留的外国公民; 五、邀请方申请办理邀请函的同时须提供外国公民在俄居住期间的物质、医疗及住宿担保证明。此类担保证明的提交方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邀请外国公民来俄学习 一、外国公民来俄学习的邀请函由地方内务部门根据邀请方学校的申请办理。 二、如主管国防、边防、安全、海关、政府通讯或预防、消除紧急情况及自然灾害的联邦机关设有相应的职业教育机构,外国公民来此类机构学习的邀请函由地方内务部门根据上述机构的申请办理。 三、邀请外国公民来俄学习的教育机构应: (一)、保证外国公民在该机构中接受教育,促其在居住地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保证其学业结束或中止时自俄联邦出境。 (二)、在外国公民抵达该教育机构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此通知联邦主体内务部门; (三)、如外国公民擅自离开该教育机构,在此事实确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此通知地方教育、内务和安全部门。 第十八条 邀请外国公民来俄工作 一、邀请外国公民来俄工作的限额由俄政府根据各联邦主体的建议并在考虑有关联邦主体的人口状况及安排外国公民的能力的基础上予以确定。各联邦主体的此类建议应考虑到劳动力的市场状况并在优先使用本国劳动力的原则基础上作出。 二、外国公民来俄工作的邀请函由联邦及地方内务部门根据雇主及劳务主递交的申请办理。在递交申请的同时雇主及劳务主须向地方内务部门或直接向主管内务的联邦机构提交: (一)、使用外国员工许可; (二)、为每位外国公民颁发劳动许可所必须的文件。为外国公民办理来俄工作邀请函的同时雇主和劳务主可获发外国公民劳动许可。 三、使用外国员工的许可由联邦及地方内务部门凭相应的地方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予以办理,但本条第四款的规定除外。 四、使用外国员工作为俄联邦海船船员的许可由联邦内务部门根据俄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凭联邦交通部门出具的鉴定予以办理。 五、临时居留的外国公民的劳动许可由地方内务部门办理,但须由雇主或劳务主将外国员工离境所必须的交通费用存入联邦内务部门专设帐户。 六、颁发劳动许可的程序及所需文件清单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七、外国员工离境后,本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费用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返还给雇主或劳务主,对于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外国公民,此款须在出示已付费用的外国员工离境旅行证件后予以返还。 八、已邀请外国公民来俄工作或与外国公民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雇主或劳务主,须: (一)、持有使用外国员工的许可; (二)、保证外国公民获得劳动许可; (三)、提交外国公民在居住地办理登记所必须的文件; (四)、雇主或劳务主在提交邀请外国公民来俄工作的申请后、或外国公民抵达劳动地或居住地后、或外国公民获得劳动许可后、或与外国公民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及关于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民事法律合同后、或使用外国员工的许可失效或被吊销后、或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外国公民的劳动许可失效或被吊销后、或外国员工的劳动许可被吊销后的十天内,雇主和劳务主须通知其注册的税务机关。 (五)、在与外国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关于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民事法律合同失效后协助其离境; (六)、为外国公民支付因违反本法关于使用外国员工的规定而被行政驱逐和遣返的费用; (七)、将外国员工违反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提前失效的情况通知联邦及地方内务部门; (八)、将外国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地或居住地的情况通知联邦及地方内务机关及安全部门。 九、在下列情况下,外国公民的劳动许可不予颁发,已颁发的劳动许可可予撤销: (一)、主张强行改变俄罗斯联邦的宪政基础,或采取其他行为对俄罗斯联邦及其公民的安全构成威胁者; (二)、资助、筹划、协助、从事或以其他方式支持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