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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工作许可申请提交之日前5年内曾被行政驱逐或被遣返出俄境者; (四)、使用伪造文件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者; (五)、因犯有严重罪行被法院宣判,判决已生效者; (六)、因在俄联邦境内严重犯罪或在境外犯有被俄联邦法律认定为同等罪行而被判刑的人; (七)、一年内多次(2次或2次以上)因违反俄罗斯联邦关于外国公民逗留(居留)法规被追究行政责任者; (八)自俄联邦出境前往他国定居者; (九)、在俄联邦境外停留逾6个月者; (十)、因与俄公民结婚而获得临时居留许可,但此婚姻被法庭宣布为无效者; (十一)、吸毒者、免疫系统缺乏症病毒患者及危险性传染病患者。此类疾病清单及确定是否患有此类疾病的方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十、雇主及劳务主存入的外国员工离境所必须的交通费用的方式及返还方式由俄联邦政府确定。 十一、如雇主或劳务主违反本法规定,联邦及地方内务部门可暂停其使用外国员工的许可及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外国公民的工作许可,直至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 十二、如雇主或劳务主违反本法规定,且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联邦及地方内务部门可撤销其使用外国员工的许可及注册为个体经营者的外国公民的工作许可。 十三、如雇主和劳务主使用外国员工的许可被撤销或其活动被终止,外国员工有权在其劳动许可期限内同其他雇主或劳务主签订新合同,但其劳动许可有效期不得少于3个月,且新雇主及劳务主须持有使用外国员工的许可。 第十九条 对根据本法规定进行的活动征收的国家赋税 一、以下活动须征收国家赋税: (一)、为外国公民颁发临时居留许可及居留证; (二)、为外国公民颁发入境邀请函,但本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除外; (三)、颁发使用外国员工许可及向外国公民颁发工作许可; (四)、为外国公民在俄临时居留办理延期,但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除外; (五)、在外国公民的居留地或停留地为其办理注册; 二、下列活动的国家赋税可予免除: (一)、为外国公民赴俄联邦国家或地方教育机构学习办理邀请函; (二)、为从事慈善事业、提供人道主义协助、因急需治疗、严重疾病或近亲属死亡来俄的外国公民办理临时居留延期。 三、根据本条规定所征收的国家赋税数额及支付方式由俄联邦确定。 第三章 外国公民在俄罗斯联邦办理登记 第二十条 外国公民的登记 一、进入俄联邦的外国公民须根据本法和其他联邦法律的规定在入境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 二、不满18岁的儿童,如跟随父母或父母的一方进入俄联邦,其登记手续与其父母同时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外国公民登记方法 一、地方内务部门凭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证件对入境俄联邦的外国公民进行登记,但本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五条所述的外国公民除外。 二、入境俄联邦的外国公民进行登记须由本人或通过其邀请单位向地方内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三、入境俄联邦的外国公民在其居留地办理登记。如其在俄的居留地点发生变化,须在抵达新的居留地点后三日内进行登记。 四、在俄临时居留或长期居留的外国公民须每年到其住所所在的地方内务部门办理登记。 五、外国非军用船舶上的外国海员上岸,或在俄联邦向外国非军用船舶开放的港口及港口城市临时逗留逾24小时,须凭其海员证件及边防检查部门在此类证件上所作的入境记录办理登记。 六、外国公民如在俄临时逗留期间丢失入境证件不予办理登记。在此情况下根据其丢失证件的书面声明可获发临时证件,外国公民须在获得此临时证件后10天内在俄联邦出境。 第二十二条 享有特权豁免的外国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的登记 一、联邦外交部门为下列人员办理登记: (一)、外国驻俄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馆长及工作人员、上述人员的亲友,但以亲友在其官邸或外交、领事机构之内居住为限; (二)、外国外交部持外交、公务护照来俄进行工作访问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 (三)、来俄进行工作访问并依据国际条约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国际组织成员、国际组织驻俄代表处成员、总部在俄的国际组织成员及其亲友,但以亲友在其官邸或代表处之内居住为限; 二、联邦外交部门向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颁发外交、公务或领事证件。此种证件的使用方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第二十三条 外国公民登记的必要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