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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 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的确定应当与欧洲法院的判例法保持一致;根据这些判例,设立机构的概念包括在一段不确定的期间内在固定的营业机构实际从事经济活动;如果设立的公司只在一段特定的期间内存在,也满足上述要求;通过互联网网站提供服务的公司的营业机构所在地不是为网站提供技术支持的地点,也不是访问其网站的地点,而是其进行经济活动的地点;如果服务提供者有多处营业机构所在地,那么确定所涉服务是在哪一个营业机构所在地提供的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很难确定某一特定服务是在哪一个营业机构所在地提供的,则以该服务提供者从事与该特定服务有关的核心活动的地点作为提供该服务的营业机构所在地。 (20) “服务接受者”的定义包含了对所有种类的信息社会服务的使用,既可以是在开放性网络(例如国际互联网)上提供信息的人,也可以是为个人或职业目的在国际互联网上寻找信息的人。 (21) 经过协调的领域的范围不影响将来共同体对信息社会服务的协调以及成员国将来按照共同体法律所进行的国内立法;经过协调的领域仅包括与在线服务有关的要求,例如对在线信息、在线广告、在线购物以及在线缔结合同的要求,但不涉及成员国法律对货物的要求,如安全标准、标示义务、产品责任,或成员国有关货物交付或运输(包括医药产品的销售)的要求;经过协调的领域不包括公共机构就如艺术作品等特定货物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22) 为确保对公共利益目标的有效保护,应当从活动的源头对信息社会服务进行监管;为实现此目标,有必要确保主管机构不是仅仅为本国的公民提供保护,而是为全共同体的公民提供保护;为增进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在本指令中明确作为服务来源地的成员国的此项义务是非常关键的;此外,为有效地保障提供服务的自由,以及为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提供法律上的确定性,这种信息社会服务原则上应当遵守服务提供者的营业机构所在成员国的法律。 (23) 本指令不打算在冲突法领域确立额外的国际私法准则,也不打算涉及法院的管辖权;根据国际私法准则确定的可适用的法律不得限制本指令确立的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 (24) 在本指令中,尽管有从信息社会服务的来源地实施控制的规则,但是,在符合本指令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成员国可以采取措施限制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流动。 (25) 在符合本指令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处理私法纠纷的国内法院,包括民事法院,可以采取措施限制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 (26) 在符合本指令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成员国可以适用其国内法中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采取一切为侦查及指控刑事犯罪所必需的调查或其他措施,而无需将上述措施通知欧盟委员会。 (27) 本指令与《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消费者金融服务的远程销售的未来指令》一同促成了在线提供金融服务的法律框架的建立;但本指令不在金融服务领域,特别是在协调本领域的行为规则方面先行行使未来动议权;本指令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为保护消费者,成员国可以限制提供信息社会服务的自由,这也包括在金融服务领域采取的措施,特别是为了保护投资者而采取的措施。 (28) 成员国负有不得规定只有事先获得授权方可访问或接入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活动的义务,但该义务不涉及《1997年12月15日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发展共同体邮政服务的内部市场以及提高服务质量的共同规定的第97/67/EC号指令》(Directive 97/6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5 December 1997 on common rules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al market of Community postal services and the improvement of quality of service) (23)所规定的邮政服务,该服务包括实际投递打印出的电子邮件信息,且并不影响非官方的认证鉴定系统,特别是就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的提供者而言。 (29) 商业通讯在为信息社会服务提供经费以及发展多种类的新型、免费的服务方面非常重要;为促进消费者保护与公平贸易,商务通讯,包括折扣、促销要约以及促销竞赛或游戏必须符合一定的透明性要求;这些要求无损于《第97/7/EC号指令》;本指令不应当影响现存的适用于商业通讯的指令,特别是《第98/43/EC号指令》。 (30) 通过电子邮件单方面发送的商业通讯可能不受消费者及信息社会服务提供者的欢迎,并可能破坏交互式网络的平稳运行;本指令未涉及特定形式的未经请求的商业通讯的接受者的同意问题,但是其他指令中对此问题已有涉及,特别是《第97/7/EC号指令》与《第97/66/EC号指令》;对允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未经请求的商业通讯的成员国而言,应当鼓励和便利适当的产业过滤机制(initiative)的建立;此外还有必要确定在任何情况下未经请求的商业通讯都是可清楚识别的,以增进上述产业机制的透明度,便利其运作;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未经请求的商业通讯不应当造成接受者额外支出通讯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