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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j)一旦传送文件的一方当事人收到告知未收到其所传送文件的通知,该当事人应立即将有关情况通知专家组(或者,如若专家组尚未指定,通知争议解决机构)。此后,任何文件的传送与回复均应依照专家组(或争议机构)的指示而为之。 3、投诉 (a)任何个人或企业均可依据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本规则向经ICANN确认的争议解决机构提起行政程序以解决其域名争议。(由于资格限制,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的资格可能会暂时中止。在这种情况下,争议解决机构应拒绝受理投诉。个人或企业可向另一争议解决机构投诉。) (b)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文件应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格式文件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并应: (i)请求有关投诉依据争议解决办法和本规则予以裁断; (ii)提供投诉人及其任何投诉行政解决程序授权代表的姓名、邮政及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和传真号码; (iii)确定在行政解决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络的首选方式(包括联系人、媒体方式及联络地址),无论是仅就电子文件而言,还是亦包括有形书面文件; (iv)决定投诉人是选择一人专家组裁决纠纷,还是选择三人专家组裁决纠纷。在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裁决纠纷的情况下,提供分别作为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专家候选人姓名和详细的联络信息(三位候选人可从任何一个业经ICANN确认的争议解决机构的专家组成员名单中选定); (v)提供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姓名及为投诉人所知的如何联络被投诉人及其代表的包括投诉前双方协商过程中的联络信息在内的所有信息(包括包括所有的邮政及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和传真号码),上述信息应详细具体足以允许争议解决机构将投诉人的投诉按第2(a)条所述方式传送给被投诉人; (vi)明确作为投诉标的的域名; (vii)确定投诉提起之时注册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 (viii)明确导致投诉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就每一商标而言,如果有的话,应说明据以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投诉人亦可分别说明在投诉提起之时被投诉人意欲在将来使用该标识的商品及服务); (ix)根据争议解决办法,说明据以提起投诉的理由,尤其应包括: (1)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与域名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及 (2)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成为投诉标的的域名不享有权利或不具备合法权益;及 (3)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注册和使用该域名具有恶意。 (就第2项和第3项而言,投诉人应讨论应予适用的争议解决办法第4(b)条和第4(c)条所述各个方面。有关说明的字句表述或文件页数限制应符合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的要求。); (x)根据争议解决办法明确所意欲寻求的补救方式; (xi)说明任何其他已经开始或已经终止的与已成为投诉标的的域名相关联的司法程序; (xii)声明已经根据第2(b)条的规定向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发送或传送投诉书副本及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格式封面; (xiii)声明投诉人如对行政程序关于取消或转让域名的裁决有任何异议,将把有关争议提交至少一个确定的交互管辖法域的法院予以管辖; (xiv)投诉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由投诉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投诉人同意,其有关域名注册、争议或争议解决的投诉及救济主张仅针对注册域名持有人,不涉及(a)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专家,其故意行为除外,(b)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注册官员,及(d)ICANN以及上述各机构的指导专家、官员、雇员及代理机构。” “投诉人确认,投诉书所载信息就其所知而言是完整的和准确的。该投诉并非出于诸如讹诈等任何不正当的目的。投诉人保证投诉书有关主张是依据本规则和应予适用的法律而提出,犹如其现存状态或可能通过善意及合理抗辩而展延的状态。”及 (xv)包括争议域名应予适用的争议解决办法副本及投诉赖以依存的任何注册商标和服务标识在内的任何单据或其他证据应作为附件提交,并应同时提供上述证据的目录索引表; (c)投诉人可对多个域名提出投诉,只要所投诉域名为同一域名持有人所注册并持有。 4、投诉通知 (a)争议解决机构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如果投诉书符合争议解决办法及本规则的规定,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收到投诉人根据第19条交纳的费用后3日内依第2(a)条所规定的方式将投诉书(连同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说明性格式封面)送达被投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