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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8、司法程序的效力 (a)一旦在行政程序开始之前或进行的过程中就已成为投诉标的的域名争议提起了任何司法程序,专家组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行政程序,或继续行政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b)行政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进行期间就已成为投诉标的的域名争议提起任何司法程序,其应立即通知专家组和争议解决机构。见上述第8条。 19、费用 (a)投诉人应根据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的金额,向争议解决机构支付起始固定的费用。如被投诉人根据第5(b)(iv)条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裁断,而不是交由投诉人选择的一人专家组裁断,三人专家组固定费用的一半应由被投诉人承担,交付争议解决机构。见第5(c)条。在所有其他情形下,投诉人应承担争议解决机构所有的费用,第19(d)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专家组一经指定,争议解决机构应根据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的规定,将适当比例的起始费用,如果有的话,返还给投诉人。 (b)在投诉人未根据第19(a)条向争议解决机构交纳起始费用前,争议解决机构不就有关投诉采取行动。 (c)如果争议解决机构在收到投诉后10日内未收到有关费用,视为投诉人撤回投诉,行政程序予以终止。 (d)在特殊情形下,例如一旦举行当庭听证,争议解决机构应要求当事人双方另外付费。该费用经商当事人双方和专家组后确定。 20、责任的排除 除故意行为外,争议解决机构抑或专家均不就与本规则下任何行政程序有关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向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21、修改 有关投诉适用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投诉书之时有效的规则版本。本规则只有早得到ICANN明示书面确认时方可予以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