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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10-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

[接上页]

  (b)如果争议解决机构认为投诉书存有形式方面的缺陷,他应立即将业经确定缺陷的性质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人应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对缺陷予以修改。投诉人未能在上述限定期限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者,将视为撤回投诉,但并不妨碍投诉人提出的其他投诉。
  
  (c)争议解决机构依第2(a)条完成其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责任之日即为域名争议行政解决程序开始之日。
  
  (d)争议解决机构应立即将行政程序开始日期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关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ICANN。
  
  5、答辩
  
  (a)被投诉人应在行政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文件。
  
  (b)答辩应以有形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
  
  (i)对投诉书中的投诉和主张予以具体反驳,并申明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保留注册和继续使用争议域名的所有依据和具体理由(答辩的该部分内容字句表述及文件页数均应符合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列明的要求);
  
  (ii) 提供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及其授权的行政程序代理人的姓名、邮政及电子邮件地址以及电话和传真号码;
  
  (iii) 确定在行政解决程序中与被投诉人联系的首选联络方式(包括联系人、媒体方式及联络地址),无论是仅针对(A)电子文件,还是(B)亦包括有形书面文件;
  
  (iv)如果投诉人在投诉书中已选择一人专家组(见第3(b)(iv)条),应声明其是否相反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裁断;
  
  (v)如果投诉人抑或被投诉人选择了三人专家组,则应提供作为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人的姓名和详细的联络信息 (这些候选人可从任一经ICANN确认的争议解决机构专家组成员名单中选定);
  
  (vi)明确与成为任一投诉标的的域名相联系的或相关的、已经开始或业已终止的任何其他司法程序;
  
  (vii)声明已经依照第2(b)条向投诉人发送或传送答辩书副本;并且
  
  (viii)答辩书的结尾应附有下列声明,并经被投诉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
  
  “被投诉人确认,答辩书中所含信息就其所知只完整的和准确的。该答辩并非出于诸如讹诈等任何不正当的目的。被投诉人保证答辩书有关主张是依据本规则和应予适用的法律而提出,犹如其现存状态或可能通过善意及合理抗辩而展延的状态。”及
  
  (ix)任何答辩赖以依存的单据或其他证据应作为附件提交,并应同时提供上述证据的目录索引表。
  
  (c)如果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一人专家组裁断而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裁断,被投诉人则应承担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三人专家组所应收取费用的一半。该费用应在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时一并交付。如所应收取的费用未能应要求交付,争议将由一人专家组审理。
  
  (d)应被投诉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可在个别案件中延长提交答辩的期限。该期限亦可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展延,只要该约定经争议解决机构确认。
  
  (e)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依据投诉书审理争议。
  
  6、专家组的指定及裁决期限
  
  (a)每个争议解决机构应拥有并公开印发专家组成员及其资质的名册。
  
  (b)如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未选择三人专家组(第3(b)(iv)条和第5(b)(iv)条),争议解决机构将在其收到被投诉人答辩或提交答辩期限届满后5日内从专家组成员名册中指定一单人专家组成专家组。一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支付。
  
  (c)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中的一方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裁断,争议解决机构应根据第6(e)条所规定的程序指定三位专家。三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支付,但三人专家组由被投诉人选择者除外。在后一种情形下,所涉费用应由双方各半分担。
  
  (d)除非投诉人已经选择了三人专家组,投诉人应在载有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信息的答辩书后5日内,向争议解决机构提交作为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人的姓名和详细联络信息。这些候选人可从经CANN确认的任一争议解决机构的专家组成员名单中选定。
  
  (e)一旦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中的一方选择了三人专家组,争议解决机构应尽量从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提供的候选人名单中各自指定一名专家。如果争议解决机构不能在5日内按其惯常条件从当事人双方候选人名单中各自指定一位专家,争议解决机构将从其专家组成员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位专家应由争议解决机构从其提供给当事人的5位候选人名单中指定。争议解决机构对第三位专家的指定应合理的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正如当事人双方在其收到争议解决机构提供的5位候选人名单后5日内所明确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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