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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f)一旦专家组成立,争议解决机构应将指定的专家名单及如无特殊情况专家组应将其关于投诉的裁决提交争议解决机构的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 7、独立与公正 专家组成员应独立公正,并应在接受指定前向争议解决机构披露对其独立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如果在行政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了可导致对其独立公正产生合理怀疑新情况,则该专家组成员应立即将该情形向争议解决机构予以披露。在这种情况下,争议解决机构有权指定替代专家。 8、当事人与专家组间的联络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均不能与专家组进行任何单方联络。当事人一方与专家组或争议解决机构间的所有联络均应通过争议解决机构以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方式指定的案件管理人员进行。 9、案件移交专家组 当专家组由一人组成时,该专家一经指定,或当专家组由三人组成时,最后一位专家一经指定,争议解决机构即应将案件移交专家组。 10、专家组一般性权利 (a)专家组应以其根据争议解决办法和本规则而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行政解决程序。 (b)在所有的案件中,专家组应确保当事人双方被平等的予以对待,每一方当事人均拥有平等的机会陈述案情。 (c)专家组应确保行政程序快速进行。专家组可应一方当事人请求或自行决定在特殊情形下延长本规则或专家组所确定的期限。 (d)专家组有权决定证据的可接受性、关联性、实质性和重要性。 (e)专家组可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根据争议解决办法和本规则对多个域名争议合并审理。 11、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 (a)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根据行政解决程序的具体情形另有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是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 (b)专家组可裁定要求当事人提交的任何非以行政程序所使用语言作成的文件均应全部或部分地附有行政程序所应使用语言的译文。 12、进一步陈述 除投诉书和答辩书外,专家组可自行决定要求当事人一方就所涉案件提供进一步的陈述及有关证据。 13、当庭听证 除非专家组自行决定,作为一个另外,当庭听证对裁断投诉确有必要,正常情况下当庭听证不应予以安排(包括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会议方式所进行的任何听证)。 14、缺席 (a)如若当事人一方,在没有特殊理由的情形下,不遵守本规则或专家组所确定的任何期限,专家组将继续进行行政程序,直至就所涉投诉作出裁决。 (b)如果当事人一方,在没有特殊理由的情形下,不遵守本规则中任何规定或本规则下任何要求或专家组任何指令,专家组应以其认为适当的情形对此予以推论。 15、专家组裁决 (a)专家组应基于当事人所提交的陈述及证据,根据争议解决办法、本规则以及可予使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裁决争议。 (b)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在其依据第6条被指定后14日内将有关投诉裁决提交给争议解决机构。 (c)专家组裁决应为书面,说明裁决理由,注明裁决作出日期,并写明专家姓名。 (d)专家组裁决及不同意见通常应符合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关于文件长度的要求。 任何不同意见均应与多数意见裁决一并列明。如果专家组认为所涉争议不在争议解决办法第4(a)条范围内,他应予以声明。如果在审阅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后,专家组认定投诉具有恶意,属于反向域名侵夺或其投诉本意在于讹诈域名持有人,专家组应在其裁决宣布投诉人的投诉具有恶意并构成对行政程序的滥用。 16、裁决送达当事人 (a)在收到专家组向其传送的裁决后,争议解决机构应于3日内将裁决书全文传送给各方当事人、有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ICANN。有关的注册管理机构应立即将其根据争议解决办法执行裁决的日期告知各方当事人、争议解决机构和ICANN。 (b)除专家组另有决定外(见争议解决办法第4(j)条),争议解决机构应将裁决的全部内容及其执行日期于社会公众可自由进入的网站上公布。无论如何,任何裁决中有关投诉构成恶意的部分均应予以公布。 17、和解或其他终止程序的理由 (a)如果在专家组作出裁决之前,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专家组应终止行政程序。 (b)如果在专家组作出裁决之前,因任何原因行政程序已无必要继续进行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专家组应决定终止行政程序,除非一方当事人在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合理的反对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