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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07-01
【实施时间】 200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接上页]

  如果卖方需要提供包括交纳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在内的运输合同,那么,在合同约定这些费用由卖方支付时,当然应由卖方支付。这一点在所有C组术语的A6条款中已作出明确规定。
  
  若按习惯要订立几份运输合同,以便货物中途转运以抵达约定的目的地,则卖方必须支付所有的费用,包括货物从一种运输工具转到另一种运输工具而发生的费用。但是,若承运人依据转运合同或—类似条款的规定行使其权利以避免意外的阻碍 (例如,冰块、堵塞、劳工动乱、政府禁令、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则由此发生的所有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因为卖方的义务只限于订立通常的运输合同。
  
  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往往希望明确卖方应在什么程度内订立运输合同,包括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由于当货物由通常的班轮运输时,这些费用一般包括在运费之内,因此,销售合同经常规定,货物必须由班轮运输或至少按“班轮条件”运输。有时在CFR或CIF术语后加上“卸到岸上(Landed)”。然而,最好不要在C组术语后使用缩写语,除非在有关行业中,该缩写语为合同当事人或适用的法律或行业惯例所明确理解和接受。
  
  具体而言,卖方不应当(在不改变C组术语本质的情况下,实际上也不能够)承担任何保证货物抵达目的地的义务,因为在运输途中任何迟延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因此,涉及时间的任何义务必须表明装船地或发货地,例如“装运(发货)不迟于……”。像“CFR汉堡不迟于……”这样的一份协议属于用词不当,并会引起不同的解释。当事人的意思可能被认为是货物必须在规定的日期抵达汉堡,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不是装运合同而是到货合同;另一种可能的理解是,卖方发运货物的时间必须是使其在通常情况下能在规定的时间前抵达汉堡,除非发生意外事件耽误运输。
  
  在农矿产品贸易中,有时购买的货物正在海上运输途中,在这种情况下,贸易术语后应加上“在途(afloat)”一词。根据CFR和CIF术语,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这时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就可能引起解释上的困难。一种可能是,维持CFR和CIF术语有关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通常含义,即风险在装运时转移。这意味着买方也许不得不承担销售合同生效时已发生的事件的后果。另一种可能性是让风险的转移和合同订立的时间相一致。前一种可能性也许更切合实际,因为确定正在运输途中货物的状况往往是不可能的。鉴于这个原因,《一九八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八条规定“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体现运输合同的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但是有一例外,即当“卖方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或损坏,而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时。因此,CFR或CIF术语后加上“在途”一词的解释应取决于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建议当事人弄清适用的法律及其可能导致的解决方法。如有疑问,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
  
  在实务中,交易方继续频繁使用C&F(或C and F,C+F)这样传统的术语。然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交易方视这些传统术语等同于CFR。为了避免解释合同时的困难,交易方应使用CFR术语,因为CFR是全球广泛接受的“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术语的惟一的缩写。
  
  在Incoterms l990中,CFR和CIF的朋条款要求:只要卖方提供的运输单据(通常是提单)中援引了租船合同,例如,最常用的表达方式“所有其他条款(terms)和条件(conditions)均按租船合同”,这时卖方就有义务提供租船合同的副本。尽管签约人应该总是能够确知合同中所有条款的内容(最好是在订立合同时),但是这种提供租船合同的做法带来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所以,在Incoterms 2000中,删去了CFR和CIF术语下卖方要随运输单据提供租船合同副本的义务。
  
  虽然Incoterms中A8条款的目的在于保证卖方向买方提供“交货凭证”,但应该指出,这里强调的是只要卖方提供了“通常”的凭证,卖方就完成了这项义务。在CPT和CIP术语下,卖方要提供“通常的运输单据”,在CFR和CIF术语下,卖方要提供提单或海运单,运输单据必须是“清洁的”,即运输单据上不能出现声明货物和/或其包装有与合同不符的条款或批注。若单据中出现这样的条款或批注,那么这个单据就被认为是“不清洁的”,而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则会被银行拒收。但是,一份运输单据,即使上面没有这样的条款或批注,对买方来说通常也不能成为对抗承运人的无可质疑的证据,证明货物在装运时是符合销售合同内容的。一般情况下,承运人会在运输单据的正面以标准文句指明,在运输单据中加入的细节(particulars)是托运人的声明,因此货物情况只是“据称”如其添加的细节所述。承运人以此拒绝承担有关货物状况的责任。根据大多数援用的法律或原则,承运人必须至少使用合理的方法检验货物状况是否正确,否则对收货人负有责任。然而,在集装箱贸易中,承运人无从检查集装箱内货物,除非承运人负责将货物装入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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