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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07-01
【实施时间】 200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接上页]

  涉及保险的术语只有两个,即CIF和CIP。在这两个术语下,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的利益办理保险。在其他情况下,则是由当事方自己决定是否要办理保险以及投保到什么程度。由于卖方要为买方的利益办理保险,卖方不一定知道买方的详细要求。根据由伦敦保险人协会(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writers)拟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C)规定办理“最低程度”的保险,(B)规定办理中等程度保险,(A)规定办理最高险别。在CIF术语下的农矿产品销售中,买方或许希望将在途货物卖给新的买方,而这个新的买方也许希望再将货物售出,所以,卖方不可能了解这些后继买方的保险要求。因此,在CIF术语下,传统上选择最低程度的保险,但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办理附加保险。但最低保险对制成品货物的销售可能不太适宜,因为对制成品而言存在偷盗、不当搬运或保管的风险,要求为货物投保超过《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下“最低程度”的保险。由于CIP不同于CIF,一般不用于农矿产品的销售,如果在CIP下采用最高险别而不是CIF下的最低险别,将会是可行的。但若在CIF和CIP术语下对卖方办理货物保险义务的要求不同,则容易导致混乱。所以,这两个术语要求卖方只限于办理“最低程度”的货物保险。对于CIP术语下的买方来说,注意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买方要求附加的险别,他可以与卖方协议由卖方办理或自行安排办理更高的保险。在某些情况下,买方也许会要求获得比《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更高的保险,比如战争险、动乱险、民变险、罢工或其他劳工动乱险。若买方希望卖方安排这样的保险,买方必须指示卖方,而卖方必须在可能情况下负责安排这些保险。
  
  9.4.D组术语与C组术语有着本质区别。根据D组术语,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进口国内的约定目的地或点。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该地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因此,D组术语属于到货合同,而C组术语则属于离港(装运)合同。
  
  在D组术语下,除了DDP,卖方在目的地国交货时无须办理进口手续。
  
  传统的做法,在DEQ术语下,卖方有义务办理货物的进口清关手续,因为货物需要搬运到码头,这样就进入了进口国。但是,由于大多数国家的清关手续发生了变化,现在由居住在该国的一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交纳关税和其他费用更为合适。所以, DEQ术语有了一些改变,正如前面提到的FAS术语的变化一样。DEQ术语中的变化在序言中以黑体字标出。
  
  看来,很多国家使用一些没有收进Incoterms中的贸易术语,尤其是在铁路运输中(如franco border,franco—frontiere,Frei Granze)等。然而,在这些术语下,通常并不想让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边境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这些情况下,最好使用CPT指明边境。另一方面,如果他们希望让卖方负担运输中的风险,使用指明边境的DAF术语将更合适。
  
  DDU术语是在Incoterms l990中新加入的。当卖方准备在目的国交货但不办理进口手续、不交纳关税时,该术语就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那些办理海关手续很困难而且耗时很久的国家里,卖方承担在完成海关清关手续后交货的义务将是有风险的。尽管按照DDU术语的B5和B6条款,买方要承担其未完成货物进口手续情况时可能发生的额外风险和费用,我们仍然建议在与办理货物进口手续可能会有困难的国家的交易中,卖方不使用DDU术语。
  
  10.“无义务”的表示
  
  “卖方必须”和“买方必须”这样的表达方法体现出Incoterms只涉及当事双方对对方承担的义务。这样,“无义务”一词则被用于一方对另一方不承担义务的情况。如果按各该术语中A3条款卖方须安排并支付运输费用,则在B3 a)的“运输合同”项目下“无义务”的字样即规定了买方的地位。同样,当任何一方对对方都不承担义务时,在双方名下都会出现“无义务’一词,例如有关“保险”的情况。
  
  在上述任何—种情况下,重要的是要指出,即使一方“无义务’为另一方履行某项任务,这并不意味着履行该任务不符合它的利益。例如,CFR的买方按照B4对卖方并无投保的责任,但很明显买方投保符合其利益,因为在该术语下按照A4卖方也没有义务获取保险。
  
  11.Incoterms的变体
  
  在实务中,当事双方经常在Incoterms术语基础上添加词句以求得比术语更精确的约定。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对任何这种添加的内容不提供任何指导规定。这样,如果当事方无法依赖一个公认的行业惯例来解释其新增内容时,他们可能会由于无法就新增内容证明有一贯的理解而面临严重的问题。以常用的“FOB理舱”和“EXW装车”为例,卖方的义务不仅被扩大至包括负担将货物分别装到船上或装上车辆的费用,而且也包括在装舱和装货期间货物意外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这就无法在全世界达成—致的理解。由于上述原因,强烈建议当事双方明确表示他们是否只打算由卖方承担装舱和装车的任务及费用,还是卖方也需要承担装舱和装车全部结束之前的风险。对此Ineoterms并无答案。其结果,假如合同也未对双方意图加以明确的话,双方就将面临不必要的麻烦和费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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