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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1999-07-01
【实施时间】 200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1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页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接上页]

  16.货物检验
  
   在许多情况下,人们会建议买方在卖方把货物交付运输前或交付运输时安排货物检验(称为“装运前检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买方应承担检验费用,这种检验是为了他自身利益而安排的。但是,若进行的检验是为了使卖方履行在其本国适用于出口货物的任何强制性规定,则卖方应支付检验费用,除非使用的是EXW术语,这时买方应负担检验费用。
  
  17.运输方式和相应的Incoterms 2000术语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E组
  
  ──────────────────────────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F组
  
  ──────────────────────────
  
  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C组
  
  ──────────────────────────
  
  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D组
  
  ──────────────────────────
  
  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
  
  F组
  
  ──────────────────────────
  
  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C组
  
  ──────────────────────────
  
  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地港)
  
  D组
  
  ──────────────────────────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18.推荐使用
  
   在某些情况下,序言推荐使用或者不使用某个术语。注意这一点在选择FCA和FOB时尤其重要。遗憾的是,商人们依然不适当地使用FOB,这使卖方在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之后依然会遇到风险。FOB仅在下列情况下适用,即当卖方只打算越过船舷交货,不管怎么样要交到船上,而不是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使货物能被继续运输和装载到船上,例如装到集装箱内或装上卡车等所谓集装运输工具上。所以,前言中有强烈的警告,若当事方无意超过船舷交货则不应使用该术语。
  
  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当买卖双方考虑使用其他运输方式时却错误地使用了适合于海运的术语。这将会使卖方处于不利的处境,即无法完成向买方提交适当单据的义务(如提单、海运单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第17节中的图表显示了不同运输方式适用的Incoterms 2000的术语,而且,各个术语的序言也提示该术语是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或仅适用于海运。
  
  19.提单和电子商务
  
  传统做法,在CFR和CIF术语下,装船提单是卖方应提供的惟一可接受的单据,提单起到了三个重要的作用,即:
  
  ·将货物交付至船上的证明;
  
  ·运输合同的证明;
  
  ·一种通过将纸面单据(paper document)交给另一方而将在途货物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的方式。
  
  除提单外的其他运输单据可以完成上述三项作用的前两项,但它们却无法控制货物在目的地交货或使买方能够通过将纸面单据交付给其买方而卖出在途货物。而其他运输单据则将指明在目的地有权接受货物的当事方的名字。为了保证在目的地能够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拥有提单是必要的,这就使用电子通讯方式取代提单变得尤其困难。
  
  另外,习惯上签发数份正本提单,这时,买方或按其指示向卖方付款的银行,确信所有正本都已由卖方提交(所谓“全套”)至关重要。这也是ICC有关跟单信用证的规则(即《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在Incoterms 2000出版时其版本为UCP500)的要求。
  
  运输单据不仅必须证明货物已经交付承运人,而且要证明在承运人能够确定的范围内货物被收到时状况良好。在运输单据中任何表示货物并非呈良好状况的批注将会使该单据成为“不清洁”单据,这样的单据根据UCP将无法接受。
  
  尽管提单具有特定的法律性质,但预计在不远的将来会被电子方式替代。Incoterms 1990充分估计了这种可以预期的发展。根据A8条款,若当事方同意以电子方式通讯,则可以用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取代纸面运输单据。这些电子讯息可以被直接或经由提供增值服务的第三方传送至有关当事人。一种第三方可以提供的有用的服务是登记提单的一系列持有人。提供这种服务的系统,如BOLERO(提单电子登记组织)的服务,或许需要得到像《国际海运委员会电子提单一九九0年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一九九六年UNCITRAL电子商务示范法》那样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进一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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