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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替代提单 近几年,简化单据的做法取得了很大进展。提单经常被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所代替,它类似于海运以外的其他运输方式所使用的运输单据。这些单据被称为“海运单”、“班轮运单”、“货运收据”或其他名称。使用这些不可转让单据也无不可,但当买方希望通过提交单据给新的买方来出售在途货物时就不行了。为了使出售在途货物成为可能,有必要在CFR和CIF术语下保留卖方提供提单的义务。然而,如合同当事人知道买方不打算销售在途货物,他们可以达成明确协议来免除卖方提供提单的义务,或者在不需要提供提单时采用CPT和CIP这两种术语。 21.对承运人给予指示的权利 在C组术语下,买方支付货款时应确信卖方收款后无权就货物的处置对承运人作出新的指示。有些用于特殊运输方式(空运、公路或铁路)的运输单据通过向买方交付特定的运单正本或两联中的一联,使买方有排除卖方对承运人作出新指示的可能性。但在海运中用以替代提单的运输单据通常并不包含这种“阻止”功能。国际海事委员会为弥补这一缺陷,引入了《海运单统一规则》,使当事方可以加入—“无处置权”条款,卖方据此放弃指示承运人向其他人或在运单中指定地点之外的地点交货的权利。 22.ICC仲裁 若合同当事人愿意在相互间发生争议时提交 ICC仲裁,则应在合同(或当没有单独的合同文本时,在达成协议的相互往来函电)中确切、清楚地约定采用ICC仲裁。合同中或与之有关的来往函电中订入一种或几种Incoterms术语本身并不构成采用ICC仲裁的协议。ICC在此推荐下列标准ICC仲裁条款: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根据ICC仲裁规则,由根据该规则指定的一名或几名仲裁员最终裁决。” EXW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该术语是卖方承当责任最小的术语。买方必须承当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但是,若双方希望在起运时卖方负责装载货物并承当装载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时,则须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①(参见引言第11节)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的办理出口手续时,不应使用该术语,而应使用FCA,如果卖方同意装载货物并承当费用和风险的话。 A卖方义务 B买方义务 A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②(参见引言第14节)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为货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 B2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③(参见引言第14节)并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A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④(参见引言第10节) b)保险合同 无义务。⑤(参见引言第10节) 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a)运输合同 无义务。⑥(参见引言第10节) b)保险合同 无义务。⑦(参见引言第10节 A4交货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期限,或如果未约定日期或期限,按照交付此类货物的惯常时间,在指定的地点将未置于任何运输车辆上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若在指定的地点内未约定具体交货点,或有若干个交货点可使用,则卖方可在交货地点中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B4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和A7/B7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A5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B5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及 ·由于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A6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负担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到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