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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科学技术委员会可根据本公约其他规定或年会的决定履行其职责。 第十条 1.各缔约方应合作从事狭鳕资源的、以及年会可能决定的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科学研究,包括在公约区域内、外测定狭鳕的洄游方式。各缔约方也应在交流这些资源的科学数据和为这类科学研究采用标准的方法方面进行合作。 2.各缔约方应每年向科学技术委员会报告包括捕捞产量和努力量的统计数据、捕捞作业的时间和区域、偶然捕获的溯河性鱼类或其他海洋生物在内的渔业数据,或为实现本公约的目标而要求的其他生物学和技术数据。 3.在任何其他缔约方要求下,一缔约方应就向公约区被要求的缔约方的任何渔船上派驻要求的缔约方的科学观察员的事宜进行双边协商。 4.在任何年度AHL为零时,年会在科学技术委员会建议的基础上,可根据任何有关缔约方提交的、经年会批准的研究计划,授权各缔约方的渔船在公约区域内从事狭鳕探捕作业。这类作业的条件应由年会确立。 第十一条 1.每一缔约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其国民和悬挂其旗帜的渔船遵守本公约的规定和据此通过的措施。为本公约的目的,“渔船”是指任何用于或准备用于商业性开发海洋生物资源的船只,包括母船和直接从事这类捕鱼活动的其他任何船只。 2.每一缔约方应 (1)确保其渔船只能由该缔约方发放特别授权后,方可在公约区域捕捞狭鳕;以及 (2)认定从事了违犯本公约规定或这类授权的捕捞狭鳕的渔业活动,构成了对其国内法规的违犯。 3.每一缔约方应要求其在公约区域捕捞狭鳕的渔船: (1)在白令海时使用实时卫星位置传送仪器; (2)在进入公约区域前48小时,将其准备进入的打算通知其他各缔约方。通知的程序应在年会上确立;及 (3)在任何鱼或鱼产品转运到运输船前24小时,将其转运地点通知其他缔约方。 4.各缔约方应: (1)在真实时间的基础上通过双边渠道交换由实时卫星位置传送仪器收集的信息;以及 (2)在年会确立的充分定期的基础上交换捕捞数据,以确保有效执行有关的养护和管理措施。 5.各缔约方应根据下列原则建立一个中白令海观察员计划: (1)由有关缔约方在充分提前的、双边确立的条件下,每一在公约区域捕狭鳕的渔船应接受除船旗国之外的一缔约方的一名观察员。若没有这一观察员,该渔船应有一名船旗国的观察员。 (2)应根据计划中包括的程序培训观察员,并向其颁发证书。 (3)该计划应将相当比例的非船旗国缔约方派遣的观察员作为其目标。 (4)在非船旗国缔约方派遣的观察员方面,每一缔约方应要求其渔船承担这类观察员的食、宿费用。与费用有关的其他问题应在有关缔约方之间做出安排。 (5)观察员的活动应包括监督依据本公约通过的养护和管理措施的执行(例如与捕捞活动及其地点、偶然捕获物和渔具有关的措施),并将他们发现的情况报告船旗国缔约方和观察员所属缔约方。 6.每一缔约方可根据下列情况在公约区域内执行本公约的规定: (1)为使本公约或据此通过的措施得以遵循,每一缔约方同意任何其他缔约方的经正式授权的公务人员,可登临和检查在公约区域内悬挂其旗帜的渔船。 (2)这类公务人员可检查渔船(船员生活区和机舱间除外)、渔获物、渔具以及有关的文件和日志,并在船上询问船长、渔捞长和其他职务船员。 (3)这类公务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出示由其政府颁发的授权书,尽可能减少对渔船依据本公约进行的作业的干扰和不便,并按照年会通过的一个手册上规定的程序进行。 7.在依据上述第6款进行的对一艘渔船的检查发现违犯本公约规定或据此通过的措施的证据时: (1)应将被指称的违犯情事通知船旗国缔约方。船旗国缔约方应根据其国内法规,采取包括立即调查的适当措施。该船旗国方应命令该渔船停止对公约规定或据此通过的措施的违犯,并在适当情况下,命令该渔船立即离开公约区域。 (2)在任何情况下该渔船 i.在任何年度在公约区域从事了除经授权的探捕以外的捕捞狭鳕活动: a.AHL是零; b.根据公约规定不允许捕鱼时; c.在该渔船所属缔约方捕捞狭鳕的总捕捞量已达到了其INQ之后; ii.未经该船旗国缔约方特别授权而在公约区域作业;或 iii.没有符合年会上通过的一个手册中所要求的观察员或没有能运转的实时卫星位置传送仪器而在公约区域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