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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若阿留申盆地狭鳕生物量低于167万吨,AHL应为零,因此将不应有对阿留申盆地狭鳕种群的直接捕捞。 4.若阿留申盆地狭鳕生物量等于或高于167万吨,AHL应根据下表确定: 阿留申盆地狭鳕生物量AHL 167万吨以上但少于200万吨13万吨 200万吨以上但少于250万吨19万吨 250万吨以上由年会协商一致决定 第二部分 依据第八条第2款,年会应经协商一致,在公约区域建立一个有效的狭鳕渔业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 1.应基于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建议; 2.应充分考虑每一缔约方的适用的渔获努力量、可能介入的渔船的捕捞和加工能力以及相应效率; 3.应不损害各缔约方渔船参加这一渔业的机会;以及 4.应包括这一渔业的开始日期、一个有效监督捕捞量的计划、关闭这一渔业的程序,以及在适当时其他的特别养护和管理措施。 注:特定区域是北纬55°46′、西经170°00′;北纬54°30′、西经167°00′的点之间所连直线以南,西经167°00′和西经170°00′经线之间,以及阿留申群岛和该群岛与依序排列的下列坐标相连的直线以北的区域: 北纬52°49.2′、西经169°40.4′ 北纬52°49.8′、西经169°06.3′ 北纬53°23.8′、西经167°50.1′ 北纬53°18.7′、西经167°51.4′ 附件二讨论情况的记录 与《中白令海狭鳕资源养护与管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相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大韩民国、波兰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的代表愿做如下记录: A部分: 1.各缔约方愿在第一届年会召开之前,召集专家会议,以: a.确定实时卫星位置传送仪器的最低标准和技术规格,以及这类传送仪器的安装和使用程序,以确保这些仪器处于工作状态和防破坏; b.确定记录、报告和分发捕捞数据的统一标准和程序; c.与阿拉斯加渔业科学中心协调确立观察员培训的要点和观察员证书的标准;以及 d.建立船只进入公约区域48小时之前通知的程序。 2.各缔约方愿意在每一届年会上交换本公约所包括的船只名册,包括船名、呼号和传送器编码,并立即将这一信息的任何变化通知每一其他缔约方。 3.每一缔约方愿意指定其自己的公务人员,登临和检查本公约所包括的船只,并向年会提供这类公务人员的信息。 4.各缔约方愿意在适当时建立一个合作联络网络,以保证其有关执法机构协调活动。为这一目的,他们愿意交流执法船的名册、无线电呼号、海事卫星通讯仪器(INMARSAT)编号,联系点和其他适当信息。 5.上述政府代表认为,需要确认第十一条3(2)项下有关通知的规定不适用的特别情况。这类特别情况应在该项提及的程序中做出规定。 6.各缔约方愿意继续讨论有关中白令海观察员的费用。一些代表团认为长期来看,派观察员的费用应由参与这一渔业的经济企业负担。 7.各缔约方愿意考虑本公约包括的、在同一航程中既从事商业捕鱼作业又从事调查活动的船只为渔船。 8.各缔约方愿将第十一条5(1)项的内容解释为,在由于任何方的一艘渔船所不能控制的原因而导致一名观察员不能上船进行工作的情况下,不妨碍该船在公约区域捕捞狭鳕。 9.上述政府代表认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各方渔船在公约区域从事捕捞狭鳕以外的海洋生物资源,应只在该方发出特别授权后进行。 10.各缔约方愿意在未发现渔船在公约区域从事了捕捞狭鳕和该船没有违反本公约规定或据此通过的措施后,应立即停止对该渔船的登临和检查。 11.上述各缔约方政府的代表认为,在第十一条3(3)项要求的通知方面,渔船应提供运输船的船名、国籍、呼号以及计划转运的狭鳕和/或狭鳕产品的数量。有关渔船应保留这类转运的记录。 12.上述各缔约方政府的代表认为,在第十一条中确定的“渔船”的定义不包括近来在公约区域用于狭鳕渔业的补给船及运输船。 13.上述各缔约方政府的代表认为,若在任何年度捕捞量超过了AHL,下一年度的AHL应减去所超过的部分;若一方在任何年度超过了其INQ,确定下一年度的该缔约方的INQ时应减去其所超过的部分。 14.上述各缔约方政府的代表认为,在公约区不捕捞溯河性鱼类。各缔约方愿禁止在其船上存留在公约区域内、捕捞狭鳕的过程中偶然捕获的溯河性鱼类和鲱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