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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上海汇发[2002]75号
【颁布时间】 2002-06-06
【实施时间】 2002-06-06
【法规编号】 272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银行令1996年1号 │D/P单) │以下或90天以上托收类别,以便付汇时审核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
  
  │2、《进口付汇核销贸 │3、跟单托收结算方式 │报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br /  br /  │易真实性审核规定》[1│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3、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 │
  
  │9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许可证、登记表、 │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
  
  │3、《关于完善售付汇 │进口证明(或有)│提供机电产品登记表。│br /  br /  │管理的通知》汇函[199│5、进口付汇备案表( │4、属代理项下的,应审核代理方与委托方的代理协议,并按《规 │br /  br /  │8]27号│或有)│范进出口代理业务若干规定》(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文执行 │
  
  │4、《规范进出口代理 │6、委托办理协议及经 │。│br /  br /  │业务若干规定》[1998]│贸部门批准代理方经营│5、付汇时,审核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商业单据及进口单位填 │
  
  │外经贸政发第725号 │代理业务的批准件(或│写的进口付汇核销(代申报单)。│
  
  ││有)│6、托收项下延期付款的需提供正本进口报关单核销证明联,合同 │
  
  │││修改件,银行确认展期的修改电报但延期后,必须与进口单位承兑│
  
  │││时的可信度指标等级可使用的结算方式相适应。│
  
  │││7、关于贸易从属费用支付,银行应按如下原则:(1)CIF或C&F等│
  
  │││成本加运费、保险费及其贸易从属费用的价格条款,其费用应包含│
  
  │││在货物单价之中,一并向海关报关。(2)FOB等价格条款,其运费│
  
  │││、保险费用,银行应以非贸易(含资本)项下对外付汇申报,按规│
  
  │││定向有关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支付。│
  
  └──────────┴──────────┴─────────────────────────────┘
  
  (三)预付贷款结算方式
  
  ┌────────┬────────┬─────────────────────────────────┐
  
  │主要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
  
  ├────────┼────────┼─────────────────────────────────┤
  
  │1、《结汇、售汇 │1、进口合同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相关内容一致性。 │br /  br /  │及付汇管理规定》│2、形式发票 │2、区分预付款类别,预计到货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及超过10万美元( │
  
  │中国人民银行令19│3、进口付汇核销 │不含10万美元),同时超过合同比例20%(不含20%)的,以“90天以上到货│
  
  │96年1号 │单(代申报单)│”进行申报。同一合同分笔预付的也应累计统计预付金额比例。且累计预付│
  
  │2、《进口付汇核 │4、预付款保函( │金额及比例必须与进口单位的可信度指标等级可使用的结算方式相适应。│br /  br /  │销贸易真实性审核│或有)│3、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部门签发 │br /  br /  │规定》[1998]汇国│5、许可证、登记 │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提供机电产品登记│
  
  │函字第199号 │表、进口证明(或│表。│
  
  │3、《关于完善售 │有)│4、属代理项下的,应审核代理方与委托方的代理协议,并按《规范进出口 │br /  br /  │付汇管理的补充通│6、备案表(或有 │代理业务若干规定》[1998]外经贸政发725号文执行。 │
  
  │知》汇发[1998]22│)│5、超过3万美元(不含3万美元)的,必须审核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卖方银行 │
  
  │号│7、委托代理协议 │出具的预付款保函,同一合同分笔预付的,也应累计统计预付金额。│
  
  │4、《规范进出口 │(或有)│6、银行应严格审核保函金额的有效性,及其他相关内容,以保障预付款追 │br /  br /  │代理业务若干规定││索权,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必须晚于预计到货日期或买方取得货权凭证的日│br /  br /  │》[1998]外经贸政││期。│
  
  │发第725号 ││7、合同中未载明有预付货款条款(包括预付比例、金额等内容)的,银行 │
  
  │││不得为其办理预付货款售付汇业务。│
  
  │││8、关于贸易从属费用支付,银行应按如下原则:(1)CIF或C&F等成本│
  
  │││加运费、保险费及其贸易从属费用的价格条款,其费用应包含在货物单价之│
  
  │││中,一并向海关报关。(2)FOB等价格条款,其运费、保险费用,银行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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