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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九条 校长候选人可以是本校教职工,也可以是省内外其他学校或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十条 中小学校长实行差额选举,校长候选人的名额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在确定正式校长候选人之前,候选人本人或者提名推荐者如果书面要求撤销提名,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应予同意。 被提名推荐的校长候选人,本人书面申请不愿意被提名的,应当尊重本人意愿,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初提校长候选人名单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汇总后,至少在选举日7日前公布;正式校长候选人名单,至少在选举日3日前公布。 第四章 竞聘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勇于开拓创新,实绩突出。具有履职所需的政治理论水平。 第十四条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思想品质,勤奋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团结同志,顾全大局,严于律己,作风正派。 第十五条 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 第十六条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决策能力及必要的工作经历。能正确处理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十七条 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都被确定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年龄应限制在当选后至少能任满一届。 第五章 选举校长程序 第十九条 公布职位。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发布选举校长的公告。 第二十条 公开报名。根据岗位要求的条件,进行个人报名或推荐报名。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按照规定的资格和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进行公布并通知本人。 第二十二条 笔试。资格审查合格的竞聘人员,进行履行职位职责所必备的政策法规、教育教学理论和相关工作知识考试。笔试成绩一般占总分的15%,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委托教育专家或上级主管部门命题。 第二十三条 竞职演讲、答辩。竞聘人在教育专家组、全校在职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及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竞职演讲、答辩会上就履职和治校思路等进行竞职演讲和答辩。 第二十四条 教育专家组评价。教育专家组对竞聘人的竞职演讲和答辩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分别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为该项得分。答辩由教育专家组负责。竞职演讲、答辩得分一般占总分的40%。 第二十五条 民主测评。全校有选举权的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等对竞选人进行民主测评。教职工测评权重占60%,学生代表测评权重占20%,学生家长等方面的代表的测评权重占20%,分别去掉10%的最高分和10%的最低分后的总平均分为该项得分。民主测评得分一般占总分的45%。 参加民主测评的在职教职工人数不少于全校实有在职教职工人数的80%。学生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应占在校学生数的5%左右,学生代表由班级和年级组推荐产生,学生家长代表由学生家长委员会和年级组推荐产生,其他相关方面的代表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邀请。没有学生和学生不具备测评能力的学校和单位,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情况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笔试、教育专家组考评、民主测评总分100分,竞聘人总得分最高且在60分(含60分)以上者当选,选举结果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当场公布,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职务聘任手续。 第二十七条 校长选举前由学校校长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程序和学校实际,拟定选举实施方案报教育主管部门审定。 第六章 对校长的监督、质询、罢免、补选 第二十八条 当选的校长受全校教职工、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10人以上或10%以上教职工联名、上级主管部门可以书面提出对校长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内容。 质询案由学校教代会在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交校长,校长自收到质询案之日起10日内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答复质询案。 第三十条 学校30%以上的教职工联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学校教代会书面提出罢免校长的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校长有权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向学校教代会提出申辩意见。学校教代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校长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给全校教职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