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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昆政文[2008]21号
【颁布时间】 2008-05-09
【实施时间】 2008-05-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41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代会应当在自收到书面罢免要求之日起15日内召开参加人数不少于全校实有在职教职工人数80%的全校教职工大会,提请全校教职工表决。
  
  第三十二条 罢免校长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罢免校长须经全体参会教职工过半数以上通过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免职手续。若罢免要求未获得通过,1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提出。
  
  第三十四条 校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校长职责的,出缺校长可进行补选。新的校长产生之前,由教育主管部门指派负责人主持学校工作。
  
  第七章 任用、任职和辞职
  
  第三十五条 通过选举产生的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六条 校长任职内享受该职务的相关待遇,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 若在选举中候选人不能当选,不再另行选举,校长职位暂空,由教育主管部门指派负责人主持工作,1年以后,再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校长。
  
  第三十八条 当选校长在任期内可以向学校教代会提出辞职申请,经学校教代会讨论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离职。
  
  第三十九条 新任校长产生后,原校长、副校长的职务自然消失。副校长原则上由新任校长提出候选人、学校党组织考察、教代会表决通过后,由校长聘任,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中层干部实行竞争上岗。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可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试行党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章 选举工作的纪律
  
  第四十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的,应当依法或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用暴力、欺骗、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工作或者妨碍教职工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伪造与选举工作有关的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反选举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行为的;
  
  (三)对于进行监督和提出质询案、罢免案人员进行压制、打击、报复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由各级组织、纪检监察、人事、教育等组成监督选举工作小组,对选举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和教育事业单位。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昆明市关于推行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制的意见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教育发展规律的教育人事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改革与发展建设教育强市和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两个文件的通知》(昆发〔2008〕4号)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教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人事管理体制,实现教职工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从根本上解决教职工进出口不畅的瓶颈问题,进一步调动教职工教书育人积极性,优化教育人才资源配置、促进教育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为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教育人才环境。
  
  二、基本原则
  
  (二)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坚持科学设岗,择优聘用的原则;坚持平等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坚持公开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教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原则。
  
  三、主要措施
  
  (三)实现管理方式的转变。全市教职工按人事管理权属全部进入市、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教职工人事关系和档案纳入市、县(市)区分中心管理。
  
  (四)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将学校(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在编制范围内科学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和工勤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权限、任职条件、聘任期限、工作任务和目标,实行岗位管理。
  
  (五)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学校(单位)通过分中心聘用教职工。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新增教师由学校(单位)在公开考核、竞争择优、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从分中心自主聘用,报同级人事和教育部门备案。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单位)应当优先聘用本校原在编在册教职工。原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长期合同(聘用至退休)及未签订聘用合同但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未聘教职工,原合同原则上继续履行,未聘教职工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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