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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扩大学校(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将收入分配与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向一线教师倾斜,充分体现优教优酬。 (七)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行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开,聘任中可根据岗位需要和以岗定薪的原则实行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 (八)鼓励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由分中心组织到农村学校支教或者应聘到农村学校任教的城镇教师,人事关系保留在分中心,原身份不变,原工资待遇不变。 (九)积极支持公办学校教职工到民办学校工作。应聘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学校教职工,保留公办学校教职工身份,人事关系交分中心管理。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工资由民办学校发放,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的依据,社会保险按照事业单位标准缴纳。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达到退休年龄后,可由分中心按公办学校教职工相关政策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到社保部门办理退休。 (十)规范管理。受聘教职工的职称晋升、评优评先、工资发放等由聘用学校(单位)办理。到农村学校支教、应聘到农村学校任教、过渡期内待聘人员的工资发放等由分中心负责办理,资金由分中心所在同级人事部门审定,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十一)加强考核。聘用学校(单位)要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制定适合岗位特点的考核标准和评价办法,认真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通过严格考核,确定教职工的续聘、高聘、低聘、解聘、晋级和奖惩。 四、基本程序 (十二)成立学校(单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中层干部及职代会代表9-11人组成,负责对学校(单位)岗位设置以及职工的聘用、考核等有关事项提出方案并组织实施;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由学校(单位)党组织、中层干部代表及职工代表5-7人组成,负责对本学校(单位)在实施职工聘用过程中出现的人事争议作协调处理,对聘用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和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不得重复,人数应为单数。 (十三)制订聘用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由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岗位设置情况; 3.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 4.聘用实施方法和程序; 5.其他有关事项。 (十四)公布聘用工作方案。聘用工作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本学校(单位)公布聘用的工作岗位、岗位职责、申报条件、聘期和聘用方法及程序等有关内容。 (十五)组织实施聘用工作 1.申请应聘。应聘人员根据岗位要求,申报相应的工作岗位,向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应聘申请。 2.资格审查。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要求,会同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确定应聘人员名单。 3.综合考核。对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通过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的方式,根据应聘人员的师德表现、教育教学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和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考核。 4.初定人选。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及聘用岗位,并在本学校(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确定人选。对公示无异议的岗位和人选,经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确定岗位人选,并予以公布。 6.签订聘用合同。由学校(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分中心签订聘用人员人事代理协议书,并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妥善做好公办学校人员分流安置工作 (十六)实施待聘过渡期。待聘教职工从未聘之日起,实行为期2年的待聘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内由分中心进行管理和岗位培训,期间通过人才市场推荐1-2个上岗岗位,本人也可参加其他学校(含民办学校)空缺岗位竞聘。待聘过渡期内第一年领取100%国拨工资,第二年领取70%国拨工资,待聘过渡期满不能上岗的,分中心与其解除人事代理关系。待聘教职工在分中心管理期内保留原身份及档案工资(含按国家规定调整工资标准),期间计算工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同级财政按原来的比例分担。 六、加强组织领导,切实保障教职工聘用制的顺利推行 (十七)各级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把教职工聘用制的推行作为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工作,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