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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47号
【颁布时间】 2008-05-05
【实施时间】 2008-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5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市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昆政发〔2008〕27号)等文件精神,为引导各类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优化服务业的发展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编制服务业发展规划,发挥规划引导作用
  
  (一)抓紧编制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市发改委要会同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等市级相关部门,抓紧编制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要根据全市服务业发展目标,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第一板块县(市)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要适当提高发展目标,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第二、三板块县区也要实事求是制订好各自的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或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完善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
  
  二、降低服务业准入门槛,扩大服务业开放
  
  (二)放宽注册登记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服务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服务业企业1年之内能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同时,放宽服务业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有关规定,满足消防、治安、安全、环保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新设立的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可先按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万元。允许1名自然人或1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私营服务企业新办的项目,可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完税务登记证。工商登记费由各级财政缴纳。
  
  (三)放宽连锁经营。除药品经营、卫生许可等特殊行业实行一店一证外,其他管理部门的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批复或批准文件中列明取得相应许可的各分支机构名称。各分支机构凭该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各县(市)区及部门不得干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采购、跨区配送各类商品。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各种检查,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
  
  (四)开放零售服务业。鼓励外商设立合营公司,从事书报杂志、药品、农药等产品的零售业务;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特许经营形式进行营销活动,分销其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相关的服务,包括存货管理、整批货物的集中、分类和分级、整批货物的拆包和拆零、送货服务、冷藏、存贮、仓储和泊车服务、促销、营销和广告、安装及包括维修和培训服务在内的售后服务。
  
  (五)开放物流运输服务业。鼓励外商投资存贮、仓储和第三方物流服务。
  
  (六)开放金融服务业。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国际特别是东南亚、南亚国家的金融机构向昆明所有客户提供服务,允许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100亿美元的外国金融机构在昆明设立外国独资银行或外国独资财务公司,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允许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的外国金融机构在昆明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允许在昆明营业3年、且在申请前连续2年盈利的外国金融机构在昆明从事本币业务。鼓励境外保险企业在昆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
  
  (七)开放经济鉴证服务业。鼓励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与昆明会计师事务所结成联合所,在对通过中国国家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的外国人发放执业许可方面,给予国民待遇;简化境外专业人士进入昆明执业手续,特别是鼓励中外合作所的外籍注册会计师直接到昆明执业。
  
  (八)开放法律服务业。外国律师事务所可在昆明以代表处的形式提供法律服务,代表处可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
  
  (九)开放教育业。鼓励外方在初等(学前教育)、中等(非义务教育阶段)、高等、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等方面在昆明开展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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