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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解决本地区妇女尤其是农村牧区妇女就业、创业问题,同步解决农村牧区留守儿童问题,推动农村牧区发展与社会稳定,经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自治区妇联和盟行署共同协商,决定在兴安盟开展妇女微贷款业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 成立“兴安盟推进妇女微贷款业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部署各项工作,督促检查有关政策、制度的贯彻落实和工作进展情况等。领导小组的成员为: 组长:盟行署副盟长张利,副组长:盟行署副盟长杨秉谦,成员:盟妇联主席乔霞,盟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盟城投公司副总经理张晓明,盟扶贫办公室主任张世伟,盟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主任张福君。 办公室设在盟妇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乔霞同志兼任。盟妇联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盟城投公司主要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盟扶贫办公室、盟农牧业产业化办公室结合部门职能职责,积极配合微贷款项目实施。 二、组织实施 首批在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右翼中旗、扎赉特旗、突泉县四个旗县开展试点。各试点旗县应成立由旗县长任组长、旗县妇联牵头的业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旗县妇联、金融办、扶贫办、农牧业产业办、农村信用合作社组成,办公室设在旗县妇联。 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对试点乡镇的初选,对贷款申请的受理和审查,组织贷款合同的签订、贷款的发放和资金支付,负责贷后管理,督促本息回收,统计、总结地区微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并及时上报,并就试点工作的其他相关事宜与领导小组联系。 三、制度保障 盟行署制定了《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巾帼致富星火工程”--妇女微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各有关部门据此开展相关工作。 四、具体要求 (一)试点工作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统一进行。 (二)试点所在旗县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开展此项工作,逐级转发本通知,并提出具体意见落实到基层,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试点工作予以大力支持,确保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附件:《兴安盟行署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巾帼致富星火工程”-妇女微贷款业务管理的暂行办法(试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 兴安盟行署关于国家开发银行 “巾帼致富星火工程”--妇女微贷款业务管理的暂行办法(试行) 为顺利推进国家开发银行“巾帼致富星火工程”-妇女微贷款业务的实施,有效支持全盟妇女就业、创业,同时规避操作风险,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章 项目受理 第一条 贷款模式 采用平台统贷模式。由兴安盟城市发展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盟城投公司”)作为贷款平台,向国家开发银行(简称“开行”)统一申请贷款。待开行发放贷款后,盟城投公司委托各旗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简称“农信社”),将贷款资金分解发放给各申请贷款的妇女。各借款妇女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二条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我盟妇女,先期为试点地区的农村牧区妇女,随着业务推进,逐步扩大支持对象。 贷款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原则上在55岁(含)以下; 2.本地户口; 3.有劳动能力,勤劳肯干; 4. 近三年无新增不良贷款记录; 5.非民政部门的救济户; 6.家庭和睦; 7.家庭成员中无好赌等严重不良嗜好者。 第三条 贷款条件 1.贷款期限: 2年(含)以内; 2.贷款品种:营运资金贷款; 3.贷款用途:用于满足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个体经营等生产性支出,同时应符合当地“一乡一业、一村一品”的产业发展思路。不得用于消费性支出,不得投入房地产、有价证券、楼堂馆所、娱乐洗浴等不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服务业以及落后文化活动、宗教类设施,不得投入破坏生态环境、生态文明的生产项目; 4.贷款额度:不设下限,一般在1万元以下(含),最高不超过2万元;同一联保小组内各妇女贷款额度基本均等; 5.贷款利率: 开行发放贷款时,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农信社受托、发放委托贷款时,在此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10%。期间如遇利率调整,按新的基准利率执行; 6.担保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