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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8]38号
【颁布时间】 2008-04-30
【实施时间】 2008-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73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5. 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6.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7. 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8.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利用信息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以及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主动及时地公开政府信息。
  
  (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建议,送本单位负责人审查确定公开或不公开;涉及敏感问题的重大事项,提交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公开与否。
  
  (十一)公开事项如有变更、撤销或终止,政府信息公开单位要及时在原公开载体上公布并作出说明。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依法向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经该单位审查同意,向申请人公开所需政府信息的活动。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信函、电报、电子邮件)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提出申请;采用前述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的政府信息用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在“中国楚雄”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电子邮箱;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五)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通过发放、邮寄或提供网络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的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六)申请人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申请公开除下列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1. 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2. 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 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 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七)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受理并填写受理书面通知;
  
  2. 承办科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并作出决定;
  
  4. 书面回复申请人。
  
  (八)政府信息公开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
  
  1. 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公开内容;
  
  2. 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3. 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至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同时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6.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7. 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九)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法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
  
  (十)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十一)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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