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8]38号
【颁布时间】 2008-04-30
【实施时间】 2008-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773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配套制度的通知

[接上页]

  (二)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向全社会公布。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2.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3.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4.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5.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6. 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乡镇文化站)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7.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四)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利用公开栏、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以及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4月31日前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六、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是指为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进行,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评议的活动。
  
  (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分级负责的原则;
  
  3.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4. 日常监督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州人民政府负责对州级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和县、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级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四)政府信息公开年终考核评议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监察、人事、法制、保密等部门配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工作。
  
  (五)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的内容包括:
  
  1. 制度建设与监督检查。是否按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处理,举报处理是否及时落实;
  
  2.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编制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否及时,有无公开依法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3.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照法定方式公开,是否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乡镇文化站)提供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材料;
  
  4. 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对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按照法定时限公开,对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
  
  5.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有无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举报,工作人员有无利用职权便利以权谋私,有无“吃、拿、卡、要”等行为;
  
  6.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有无违法收费情况,对应当减免的费用是否给予减免,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7. 其他根据工作安排、上级部署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六)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工作严格按照《楚雄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标准》进行,具体标准由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七)考核的基本程序
  
  1. 制定考核方案,经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部署;
  
  2. 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3. 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
  
  (八)在开展考核的同时,可以组织同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单位的代表以及企业、个体工商户代表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九)评议采取问卷评议、座谈会评议等方式进行。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日常考核、年终考核情况,研究提出考核评议综合得分,提出初步等次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通知被考核评议单位,并公开通报。
  
  (十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当年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评优评先资格。
  
  七、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是指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