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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电话、电报、电子邮件、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本级人民政府或办公室、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为便于调查取证,要求署实名举报。 (三)收到举报的人民政府或办公室、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四)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受理。对举报实行首问责任制,由接件人及时登记、受理或交有关专管人员登记受理,举报应按时间顺序编号登记,并填发受理通知书; 2. 调查核实。受理举报后,办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派人(2人以上)向被举报单位和举报人调查核实; 3. 形成书面调查结论; 4. 做出处理决定; 5. 回复举报人。 (五)口头或电话举报的,接待人员应当对举报的以下情况进行记录: 1. 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2. 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3. 举报的事项或要求,以及接到举报电话的时间等。 (六)自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举报之日起,受理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举报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 (七)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的,可以视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 责令被举报单位向举报人赔礼道歉; 2. 责令依法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3. 违反规定收费的,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4. 责令按规定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规范; 5. 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举报的事实不确凿、不充分或者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将查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举报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的,告知举报人依法向有关单位反映。 (九)负责调查处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负责调查处理举报案件的机关和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十)各级监察机关定期检查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是指政府信息公开单位为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对涉及其他单位的政府信息是否公开进行沟通并形成共识的工作方法。 (二)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有关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以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发布的政府信息的准确性。 (三)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本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组成。 (四)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1.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讨论研究本行政区域贯彻实施意见; 2. 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协调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 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是指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政府办公室以及上一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 分级负责,一级督查一级的原则; 2. 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抽查与普查、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3.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由州、县市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实施或单方面组织实施,法制、审计等单位共同参与完成。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应当设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举报信箱,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 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2.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3.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4. 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 5.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 6. 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 7.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 (六)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的方式:检查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相关资料;检查相关单位、相关方面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落实情况;召开工作会议;走访(包括暗访)有关单位或相关人员;日常工作考核等。 (七)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公开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