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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办字[2008]40号
【颁布时间】 2008-04-28
【实施时间】 2008-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0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有关部门:
  
  盟行署2008年第三次常务会议已经审议通过《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和自治区交通厅《关于下发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示范点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内交发〔2006〕67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和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牧区公路的管理养护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牧区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在2008年底前完成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应我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旗县市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确保农村牧区公路畅通,实现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三、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设置及职责划分
  
  (一) 机构设置
  
  1、各旗县市成立农村公路管理所,机构隶属于旗县市交通局,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农村公路管理所的机构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为15人以内,其人员编制由所在旗县市调剂解决。
  
  2、苏木乡镇设立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站,编制2人,站长由苏木乡镇分管交通工作的领导兼职,设一名乡村公路管理员,负责对辖区内的乡村公路进行管理养护工作。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站隶属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业务受旗县市交通局监督指导。
  
  3、行政村嘎查委员会设村路专管员,由村委会主任兼职,负责村级公路管理养护。
  
  (二)各级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盟行署主要负责组织筹集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监督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盟交通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建设建议规划,监督、检查和上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2)负责辖区内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对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旗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抓好各辖区域农村牧区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4)制定全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数据库。
  
  (5)负责监督县、乡公路养护工程的实施。
  
  2、旗县市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是所在辖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筹集负主要责任。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当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牧区公路交通受阻或中断时,旗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立即组织抢修。各旗县市交通局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本旗县市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建设规划、日常养护年度计划,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对农村牧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筹集和管理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牧区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农村牧区公路的路政管理。按规定报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牧区公路用地及养护料场手续。负责委托苏木乡镇对乡村公路进行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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