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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旗县市政府对各苏木乡镇政府的公路养护责任制和公路养护情况组织考核,成绩显著的应当受到奖励。 盟行署及盟交通局分别要与旗县市人民政府和交通局签订责任目标,盟交通局每年组织定期检查验收、评比和奖励。 五、管理养护资金筹措、使用及管理 (一) 资金筹措 按照自治区规定,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地方自筹为主,自治区补助为辅的投资政策。同时鼓励采取社会捐助,群众投工投劳,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式。自治区汽车养路费补助主要用于农村牧区公路的大中修、改善工程;小额养路费及自治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养护。 1、日常养护费筹集渠道。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农村牧区公路沿线受益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捐的养护资金。 2、养护工程费筹集渠道。自治区汽车养路费用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的补助资金;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配套资金。 (二) 资金安排标准 1、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费安排标准。根据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示范点创建方案,自治区交通厅每年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时,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水平不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安排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不足部分由旗县市人民政府从本地财政收入增量的5%中安排配套资金。 2、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安排标准。旗县市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的实际需要,安排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级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9000元,县级公路中低级路面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无路面不少于3000元;乡级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不少于5000元,中低级路面不少于4000元,无路面不少于2000元;村级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000元,村公路中低级路面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500元,无路面不少于500元。对交通量较大的村级公路由旗县市及苏木乡镇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养护费。 根据《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新农村新牧区公路建设的通知》(兴署字〔2007〕7号)规定,各旗县市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0.5-1.0%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盟级财政收入增量中提取5%,采取以奖代投方式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和养护工程费补贴。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扣除征收成本后(不低于征收总额的75%或80%),全部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3、对于未按规定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的旗县市,自治区将停止安排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盟级财政不予安排补助资金。随着农村牧区公路养护里程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财政资金应逐步增加。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动员群众义务投工投劳,建设和养护本地区农村牧区公路,并做好公路养护料场用地的征用和调剂工作。 (三) 资金使用及管理 1、自治区补助资金按照地方财政资金到位及工程进度同比例拨付盟、旗县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旗县市财政安排的养护费用,按计划由本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本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2、各旗县市应合理安排小额养路费支出计划,严格控制征收成本,以缓解农村牧区养护资金紧张状况。小额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扣除征收成本,全部用于农村牧区日常养护。 县、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由旗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养护工程费按照公路养护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 3、各级交通、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审计部门对管理养护资金进行审计。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侵占。如有发生,将缓拨、停拨该地区农村牧区公路补助资金,下一年度将不予安排补助资金和养护工程项目。 六、实行管养分离,逐步实施公路养护市场化 各旗县市设置农村公路管理所,负责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原地方公路段及其施工单位,不再具有管理职能,主要承担县级公路的养护任务和委托承担乡、村公路养护工程任务,实现管养分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