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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办字[2008]40号
【颁布时间】 2008-04-28
【实施时间】 2008-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0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和交通局,按照稳步推进的原则,将原地方公路段直接从事养护和工程施工人员及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内部养护公司。养护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和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原职工的身份等暂保留不动,待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时处理。有条件的旗县市也可将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一步到位。
  
  七、组织考核验收
  
  (一)各旗县市要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提交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文件,并对后续工作做出计划安排。
  
  (二)2008年11月底前,盟行署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和总结,提出进一步整改意见和完善措施。
  
  盟行署要求各旗县市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示范点创建工作方案和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抓好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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