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丽江市行政问责制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丽江市行政问责制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云发〔2008〕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的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使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丽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政府机关实行行政问责制,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意义 实施行政问责制度是督促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自觉履行职能、忠于职守、恪尽职责的有效办法;是确保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履行岗位责任,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有力措施;是切实防止和纠正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的重要手段;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当前,从总体上看,我市各级政府机关的绝大多数领导干部都能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但也还存在许多与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有的党员干部不认真履职,形式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干部作风不实、办事不公、吃拿卡要,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领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还存在工作不扎实、制度不落实、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少数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奢侈浪费,甚至心存侥幸,严重违纪违法等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我市各项事业的发展。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严格的限时办结制、严肃的服务承诺制、严厉的行政问责制,健全责任追究体系,形成强有力的推动落实机制,促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提高效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打造文化旅游名市,构建和谐丽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二、实施行政问责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执政的方针,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严肃问责,努力实现领导干部作风明显转变,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率明显提升,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顺利开展。 三、实施行政问责制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问责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 问责对象: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干部,各级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副处以上领导干部。 问责内容: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2.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3.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2.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上主观盲目决策,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3.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4.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