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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行为的;2.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3.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的;4.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5.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6.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执法权、执纪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7.利用职权向办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8.有贪污、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2.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3.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4.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故意刁难、拖延,影响招商引资等工作进程的;5.对应由几个单位(区县)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区县)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区县)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或重大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2.未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管理不严,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不能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3.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4.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怕负责任、怕担风险,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的;5.实干精神差,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2.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误导、欺骗上级和公众的;3.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4.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2.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组织施救或救助不力的;3.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4.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不从实际出发,不顾财政承受力,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2.违反规定建盖、装修楼堂馆所或购买、更换单位汽车的;3.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4.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务公开规定的,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2.在工程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城乡规划、政府投资、矿权审批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办理,违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3.不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府、政协、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的;4.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长期不团结,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在当地和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2.管辖范围内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4.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造成人民群众的生命或财产重大损失的;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激化矛盾的;6.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时刻,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