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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行政问责制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实施行政问责制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组织实施部门,切实抓好宣传发动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完善岗位职责体系:完善岗位职责体系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科学、规范、高效、制约的原则,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理顺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分工,抓紧完善领导干部岗位职责体系,细化、量化领导岗位职责,形成层级之间、岗位之间的责任链条,为领导干部问责制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三)建立责任考评体系:建立科学的领导干部责任考评体系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核心。要坚持把责任考评与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干部考核任用等工作结合起来,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考评。 (四)强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落实行政问责制的关键环节。各级各部门要综合运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及时发现应该问责的行为,认真进行调查核实,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承担起监督检查职责,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问责制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建立长效机制是推动行政问责工作健康发展的保证。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组织调研,积极探索实践,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的领导机制、协调机制、参与机制、落实机制、监督机制、考评机制、反馈机制,完善相关制度,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