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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在涉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5、在涉访过程中威胁、侮辱、诽谤、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行为: 1、采取堵门、堵路或者其他方法,聚众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命令其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聚众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使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教学或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可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3、扰乱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情节严重,致使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行为: 以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方法扰乱信访秩序或社会秩序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七)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1、以静坐或采取其他方法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可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命令其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决定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人员强行带离现场,并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聚众堵塞、阻断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拦截车辆或强行登车的行为: 以递交上访材料为名拦截车辆或者强行登车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不听劝阻,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九)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 1、捏造、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4、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5、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以侮辱罪、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6、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1、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2、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治安处罚。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